会计调整(一)概念会计调整指对已经做出会计处理的事项按规定进行调整。包括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调整、会计差错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二)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调整是指对会计核算具体原则和方法进行的调整。例如,长期投资核算、坏账损失的核算、合并政策、外币折算方法、所得税核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借款费用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注意:经济事项本身的变化需要改变会计方法的,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如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比例由原来的12%增加到30%时,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1.适用范围及相应会计处理(1)法律法规要求变更(如坏账损失的核算原制度规定可采用直接转销法或备抵法,新制度规定只能采用备抵法):采用未来适用法或追溯调整法。(如投资方法改变后采用未来适用法,而债务重组事项则采用追溯调整法)(2)企业自行变更。企业自行变更会计政策应遵循的基本思想是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2.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以前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采用追溯调整法下,对以前的交易或事项采用追溯调整应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它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累积影响数通常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①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②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③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④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⑤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例:(教材P287)A公司 1999年1月1日 对B公司(上市公司)投资,其投资占B公司表决权资本的20%,对B企业无重大影响,故采用成本法核算。由于B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从2002年起A公司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A公司从当年开始将对B公司的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按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000元。假设B公司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000000元、4000000元和5000000元。A公司2000年和2001年分回现金股利分别为200000元和450000元。A公司所得税率分别为33%,B公司由于享受税收优惠,其税率为15%。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A公司应计算的会计政策累积影响数如表12-l所示(为简化计算,本例中的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表12-1 单位:元年度权益法下投资收益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税前差异所得税影响税后差异1999400000040000084706315294200080000020000060000012705947294120011000000450000550000116471433529小计220000065000015500003282361221764以1999年所得税影响数为例说明计算过程如下:①将税前差异400000按15%的税率换算成B公司的税前利润:400000÷(1-15%)=470588元②计算所得税影响额:470588×(33%-15%)=84706元②进行账务处理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 155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8236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21764调整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3265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22177——法定公益金 61088③调整报表有关项目企业在会计政策变更当年,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年初留存收益数以及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年数有关项目。A公司2002年所调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有关项目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在哪些地方、对哪些人、在什么时间内有效。正确把握我国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其调整对象、社会功能所决定。一般而言,包括三方面的涵义:第一,《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根据《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需要注意理解的是:(1)其他经济组织,是指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依法应当设置会计帐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的社会组织,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2)将“公司”在适用范围内单列出来。这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应当包括在“企业”中,但我国法律对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对公司制企业的会计规则、信息披露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企业,包括刑法在内的一些法律将“公司”作为特定主体与“企业”并列。(3)没有将“个体工商户”列入适用范围,而是授权财政部另行规定其会计规则。第二、《会计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会计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习惯应理解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企业,以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设立,属于所在国法人,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第三,《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对《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应理解为:从1985年5月1日起,1985年1月21日发布的《会计法》发生法律效力。从1993年12月29日起,《会计法》修订后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规定前的规定效力终止。从2000年7月1日起,1999年10月31日经修订发布的《会计法》发生法律效力,修订前的《会计法》效力终止。修订后的《会计法》对200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会计行为,没有追溯力。1.会计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我国会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地域适用范围及于全国,包括我国驻外国的使、领馆。我国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也应当按照国内法办理。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时起,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法律外,其他全国性法律(包括会计法)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2.会计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由此决定我国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及于两种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会计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如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不了的组织,如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3.会计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有没有溯及力。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本法自2000年7月1起施行,表明两层意思:一是,自2000年7月1日起,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开始发生效力,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与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失效。二是,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行为没有溯及力,这些行为,只能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会计调整是指:对已经做出会计处理的事项按规定进行调整,会计调整包括的内容:1.会计政策调整;2.会计估计调整;3.会计差错调整;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二.会计政策调整:会计政策调整是指对会计核算具体原则和方法进行的调整。例如,长期投资核算、坏账损失的核算、合并政策、外币折算方法、所得税核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借款费用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注意:经济事项本身的变化需要改变会计方法的,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如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比例由原来的12%增加到30%时,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三.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的重估和调整。会计处理: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期间的报告结果。1.如果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有关估计变更的影响应于当期确认。2.如果会计估计的变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有关估计变更的影响在当期及以后各期确认。3.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四. 根据会计准则的定义,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准则规定,发现以前年度有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情况时,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到会计差错所属的会计期间。也就是说,一旦有成本该计不计、损益该算不算等等情况暴露出来,都要按会计差错处理,追本溯源,依次“埋单”。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是指报告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对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之间(或纳税申报日)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