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会计制度考

feion1992024-07-24  0

清朝灭亡前夕的资政院总裁李家驹,本是立宪运动的风云人物,如今不仅被人遗忘,还“丢失”了故乡,成为异乡孤魂。李家驹在清末趋新阵营中属于十分活跃的人物,曾任京师大学堂总监督(相当于北京大学校长)、考查宪政大臣,积极参与新政、立宪运动,无奈时势变幻,无力回天,鼎革之后,寓居青岛,今日几乎没有人知道他是个地道的广州人。有一本《东北人物大辞典》竟将李家驹收录进去,出错的原因,可能因为他是个旗人,而旗人祖先大多来自东北。按照清朝制度,“旗籍”和“民籍”分开管理。“民人”有籍贯,如番禺、南海;旗人一般自称属于某旗,如“正黄旗”“镶蓝旗”。汉军旗人的祖先,是早期投效满洲的汉人,老家不一定在东北。清朝灭亡之后,旗人逐渐转入民籍,大多会像汉人那样隶籍于某地,如著名的商衍鎏、商承祚家族,原来也属汉军旗,但现在都公认他们是广州人。“老夫聊发少年狂”李家驹(1871-1938),字柳溪,号昂若,广州驻防汉军正黄旗人,光绪二十年(1894)与三水梁士诒、新会陈昭常同榜进士。光绪二十四年(1898)任新开办的京师大学堂提调,与李盛铎等一起赴日本考察学务。二十九年年任湖北学政,三十年调东三省学政,三十二年(1906)任京师大学堂总监督。在京师大学堂任上,李家驹干了一件前无古人、恐怕也后无来者的趣事,为北京大学校史添上光彩的一笔。李家驹早在戊戌年就到日本考察教育,深知体育的重要性。在他上任以前,京师大学堂曾在外籍教师倡议下搞过第一届运动会,但无论参加人数、观众人数还是影响力都乏善可陈。李家驹上任,担任第二届运动会的“会长”,亲力亲为,让中国人担任裁判,首次组织女生参加比赛,轰动一时,观众人数超过万人。比赛的前两天,李校长穿戴官袍,招待来宾。到了最后一天教职员工比赛,只见他急急忙忙来到操场,脱下袍褂,穿着短衣短裤,站到300码起跑线上。发令枪响,李校长健步如飞,在全场一万多人的助威声中,第三个冲过终点。比赛结束,他得意地对旁边的人说:“老夫聊发少年狂吧!”李家驹这一“反传统”的举动,得到当时开明报章的大力揄扬,也带动了中国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李家驹自称“老夫”,其实并不老,这一年只不过30多岁。光绪三十三年(1907),李家驹出任清朝驻日公使,又一次来到日本,下一年又兼任考查宪政大臣,对日本各项制度作了深入研究,在宣统元年提交了几份重要报告,对清末立宪和官制、税制、司法改革影响深远。他专门编写了《日本司法制度考》,向皇室和官员大力宣扬“司法独立”理念,界定“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两者的内涵及区别;当年八月,李家驹“协理资政院事务”。所谓资政院,是正式国会成立前的过渡机构,部分代替国会职能,有点像英国的“上议院”。宣统三年,出任协同纂拟宪法大臣、资政院副总裁。7月初,李家驹和好友汪荣宝躲到道观佛寺,最后又跑到泰山上面,关起门来拟订宪法草案,被称为“李汪宪草。”可惜清朝很快倒台,这份宪法草案终归未能发挥作用。李家驹根据长期考察的成果,编成《日本租税制度考》10册、《日本会计制度考》4册进呈朝廷,提出整顿和改革财税制度的思路,颇有见地。清廷到了末年,财政困难达到极点,除《辛丑条约》赔款造成的沉重负担外,缺乏关税自主、税种不合理、税基过窄、税负不公也是财政收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只是,到了这个时候,再好的政策建议,也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加以实施。征税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牵涉到政权正当性、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问题,并非依靠个别强势高官的压力可以解决。表面上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在执行力递减律、离心力递增律面前,终难摆脱解体的命运;崇祯皇帝如此,摄政王载沣如此,蒋介石也如此。成功逃脱这个“宿命”的,到目前为止只有“西方”国家,以及一些曾被“西方”占领过的国家和地区。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1911年10月30日,李家驹临危受命,出任资政院总裁。1911年11月9日,李家驹以资政院总裁身份上奏,请旨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组织“责任内阁”。1911年11月26日,受到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等联名通电(“滦州十二条”)压力,资政院紧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削弱君权、让权于民,希图以此逃过劫难。1912年1月26日,鉴于南北议和的局势,君主立宪无望,李家驹辞去资政院总裁职务,由许鼎霖接任,资政院很快就无疾而终。清末立宪如今是史学界、政治学界、法学界乃至“时评界”共同的热门话题。从早年立宪派、革命党和国民政府到当今官方著作,指责清廷“假立宪”的骂声不绝于耳;近三十年我们又听到清廷立宪富有诚意的声浪。这对立的两种观点都免不了“主题先行”的弊端。清廷下决心立宪,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其出发点有二:一是“制度万能论”,二是用立宪抵制革命,保住大清江山。“制度万能论”由康梁发起其端,朝中趋新官员大张其军,特别是在日俄战争之后,这批趋新人士用以说服清廷改革的逻辑简单到了极点:日本立宪,所以战胜;俄国专制,所以战败。清廷在铺天盖地的言论大潮之下,无法抵挡。预备立宪的出发点,乃是企图用外来的制度来实现富国强兵,延续清朝统治寿命。趋新人士就这样给了清廷一个虚幻的希望。清廷掌权者本身还是相对务实的,知道一项事关重大的制度引进,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做充分的准备,有大量的配套改革措施,观念的转变也需假以时日,定的调子是“预备立宪”。不务实的一方,反而是朝野那一批掌握舆论的趋新人士,其基本观念就是:越快越好,再迟就要亡国了。一个朝代过了两百多年,按中国历史上的周期律,倒台的几率趋于无穷大;引进一项可能“水土不服”的外来制度,就能打破周期律?趋新人士这种“死马当作活马医”的心态,说到底是不负责任。今日我们获得了“历史的纵深”(黄仁宇常用语),回头看看清末民初的“宪政”,无法否认:这是一项失败的试验。北洋时期有宪法、有议员议会、又有“责任内阁”的那一套暂时行不通,何时能行得通,尚是未知之数。文化和制度,是社会的一体两面,难以截然分割。制度以文化为基础。不能揉合两种传统,对制度框架作适应性调整,没有观念、行为模式的转变,盲目照搬,引进的制度可能只是空洞的符号,如北洋时期那样,成了各派势力弄权谋私的工具。革命党人刘成禺为人滑稽诙谐,曾假借著名文士于式枚之名,写成一阕《浣溪沙》嘲笑袁世凯的亲信,有两句是“包揽杀人洪述祖,闭门立宪李家驹”。把李家驹与暗杀宋教仁的凶手洪述祖骂在一起,有些过当,但嘲笑李家驹的“闭门立宪”,到今天仍有意义。欧美系国家,其立宪成功各有其条件,日本当时的立宪不能算是成功,否则也不会出现军国主义。李家驹只知道照抄日本现成的条文,不开眼看国内的现实,“闭门立宪”,出门撞板,也难辞其咎。李家驹和袁世凯私交不错,但袁氏当上大总统,李家驹即离开北京,并非趋炎附势之徒。1914年,在徐世昌一再劝说下,李氏担任过短期的参政院参政,一旦识破袁世凯的真面目,也就辞职不干,悠游林下,终老青岛。不回原籍定居的原因,一是民国初年的广州对前清遗老并不友好,二是有一批趣味相投的遗老集中在青岛,所谓“嘤其鸣矣,求其友声。”1933年,京师大学堂一南海籍学生,回忆当年李家驹当校长时一则趣事,令人绝倒。李氏生长在广州,酷嗜粤菜。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后勤部门管事的,竟把全校的厨师换成广东人;食堂饭菜,也“一律粤化”。一日,厨师精心炮制“咖喱鸡”名菜,本以为能博得全校师生满堂喝彩,谁知北方学生从未见过,由咖喱汁联想到大粪的颜色,大倒胃口,聚众大哗,纷纷端着菜盆找杂务质问,说:我们这最高学府,怎么能供应此等菜式?杂务请示庶务提调(后勤处长)金梁,金梁先是愕然,继而大笑,说:这是粤菜里面的名菜,从西洋仿制来的,诸君不要这么老土啦!(1933年《民族》杂志)李家驹虽是旗人,但生于斯,长于斯,认广州为故乡。他在给很多书作序时,署名都写上“广州李家驹”。特别是1924年为廖凤舒《新粤讴解心》写序时,慨叹“乡音之感人”,回忆早年广州繁华盛景,写下一段真挚文字,思乡之情,溢于言表:“当夫夕阳欲下,华灯始张;茉莉香温,葡萄酿熟;珠娘妆竟,开玳瑁之筵;疍女船来,弄琵琶之奏。一声乍起,四座无言。……抑或酒阑人静,烛炧漏长,凉月堕于床前,曼声发于水上;扬之则孤雁嘹空,抑之则潜鱼出听,辄唤奈何。此又一境也。盖虽静噪不同,固亦顽艳均感者焉。阅世百年,沧桑屡变,莫闻嗣响,曷尽物情?”翰林才情,游子心曲,沧桑之感,读之酸鼻。在李家驹离世七十多年之后,我们对这个“失去故乡的人”,似应高歌一曲:“魂兮归来!”

三、日本的主要税种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一)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1、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1年或1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5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1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2、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款扣除、杂项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抚养扣除、基础扣除等已从35万日元提高到38万日元。日本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1995年实施减税后的税率如下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越过330万日元的部分102超过330万日元至900万日元的部分203超过900万日元至1800万日元的部分304超过1800万日元的部分37工薪人员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为65万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工薪所得最低扣除额扣除率(%)超过162.5万日元至180万日元的部分65万日元40超过180万日元至360万日元的部分72万日元30超过360万日元至660万日元的部分126万日元20超过660万日元至1000万日元的部分186万日元10超过1000万日元的部分220万日元5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基本生活扣除额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变化,目前,夫妇带两个孩子的标准工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84.2万日元。日本非居民纳税:因工作滞留在日本的时间不满1年的纳税人通常被视为非必恭必敬纳税人,该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工薪税,而不论工薪来源何处。如果该非居民纳税人作为本国居民在本国纳税,则不在日本缴纳工薪税。如果该国与日本订有税收协定,该国居民在日本停留时间不满183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其工资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机构支付,则可免除上述20%的税。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须缴纳20%的工薪税。当非居民来源于日本的营业所得属于在日本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或属于日本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进税率征税。非居民在日本设有常设机构,其个人营业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关,应缴纳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日本税法规定,在日本或从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国内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缴纳预提税。在国税上,股息税率为20%,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国税利息税率为15%,居民税率是5%。非居民不必缴纳5%的预提居民税。支付给非居民和法人的债券或欧洲债券的利息和清偿所得等,可免征预提税。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①个人扣除项目包括:基本生活扣除标准为38万日元配偶扣除标准为38万日元;抚养扣除标准为38万日元;医疗费扣除最高限额为200万日元;社会保险费扣除按照家庭构成扣除标准不同,独身为11.4万日元。夫妇为22万日元,1个孩子的家庭为28.3万日元,2个孩子的家庭为38.4万日元;人寿保险费扣除的最高限额为10万日元;损害保险费扣除最高限额为1.5万日元;捐赠款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1万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25%)-1万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残疾人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老年扣除标准为50万日元;鳏寡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勤工俭学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小企业互助款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各种损失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10%。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5万日元,其中较多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②股息抵免和外国税额抵免。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计金额。为避免国内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外国税额抵免。日本居民的国外源泉所得,依据外国法律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可以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中抵免。③有价证券转让收益征税。为了方便个人投资者纳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对日本居民或在日本国内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免除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务。作为临时措施,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专用账户上转让上市股票(持有期超过1年),证券公司减按10%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设置了1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项目。此外,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进的上市股份于2005年至2007年之间转让时,购进成本为1000万日元的转让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对于某些特殊的指定证券(法人股、可转换债券)减按20%(15%为国税、5%为地方居民税)征收,转让损失于当期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3年内结转扣除。4、征收方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所得来源性质不同而分别采用申报征收法和源泉征收法。对利息、分红、工资、退职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对其他所得实行申报征收。通常采取预交和汇算两种交纳形式。个人纳税人将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上年源泉征收所得税额后作为预交基础税额。第一期是当年7月1日到31日为止,第二期是当年11月1日到30日为止。每期交纳预交基础税额的1/3。个人纳税人应在提出确定所得申报表时,将汇算应交所得税,即年应纳税额减去预交和源泉征收税额后的余额,向国家交纳。(二)法人税法人税亦称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征收的一种税。日本的法人税开征于20世纪30年代,最初所占比重较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税就逐渐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1、纳税人。法人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国内法人是指在日本国内设立总机构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机构设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人税税法规定,国内法人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2、课税对象、税率。日本法人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所得。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指企业从事各种经营行为的利润所得)、清算所得(指企业在解散、合并时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对按规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产生的利息征收,由银行、保险公司等代扣代缴)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类:经营活动及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广告所得、生命保险基金所得、外国企业风险准备金、从匿名组合等组织分得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日本法人的税率如下: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2%;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30%。资本额超过1亿日元的大中型企业,税率为30%。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去费用后的余额。法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①股息的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A对法人B持股达25%以上、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法人A从法人B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25%时,取得的股息80%不征税。②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独立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对资本弱化公司而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运用公式计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3:1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残值是购置成本的10%。网站服务器的使用年限为4年。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折旧率。日本公司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率简表不同类型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年)直线法折旧率(%)余额递减法折旧率(%)办公用钢筋水泥建筑502.04.5客车616.631.9电子计算机4/516.631.9桌椅或者木制橱柜812.525.0制造业自动化成套设备1010.020.6钢铁业成套设备147.115.2④亏损结转:法人合并、分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年,即允许从今后5年内实现的利润中抵扣(特殊情况允许结转7年至10年),不论法人税还是法人居民税均不允许亏损向前结转。⑤准备金制度:税法允许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支的税收制度。现行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返销品调整准备金、特别维修准备金、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和金属矿山预防灾害准备金。⑥交际费扣除:从2003年起,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交际费列支标准为400万日元,允许实际扣除90%。⑦留存利润征税制度:为防止关联公司内部过度使用节税策略,日本规定了公司内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额,对年度留存利润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采用特别税率征收。考虑到内部留成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其超额留存利润适用较低的三级累进税率:对不超过30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3000万日元至1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20%。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对于自有资本比率低于50%的中小企业,停止适用留存利润征税制度。⑧捐赠款扣除:用于振兴科教文卫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款,允许全额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为应纳税所得的1.25%或者实收资本的0.125%,但是,对外国分支机构的捐款则一概不予扣除。⑨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信息资料的费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征收正常的法人税和居民税以外,对这类费用支出还将适用48.28%的特殊税率征税。⑩2002引进母公司合并纳税制度:合并前母公司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5年,从企业重组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4、征收方法:日本法人税实行自行纳税制度。法人税的申报有蓝色申报和普通申报两种。蓝色申报是指对于有较为健全的记账凭证和会计制度,并能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法人企业,经税务批准,可使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实行蓝色申报制度的法人,在亏损结转、准备金的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普通申报,亦称白色申报,纳税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逾期不缴税款或申报不实、少缴法人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1989年4月1日开征。纳税人是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征税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劳务。该税实行多环节多次课征制。在税率设计上,实行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5%。在日本国内提供货物及劳务必须缴纳5%的消费税。出口产品为零税率,进口产品则需缴此税。提供应纳税销售额或劳务额低于4亿日元的纳税人可选用简易课税法,根据企业的性质,对销售和劳务按固定税率0.3%(批发)和1.2%(劳务)征税。日本消费税以纳税人的总销货额与总进货额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此外,日本税法还对某些特殊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行为作出了免税规定,主要有土地转让、公债券、公司信用债券、通货及其他支付手段的交易、社会保险业务、劳保医疗、教育,以及国际运输、租赁业、出口商品、邮票发票等。(四)遗产和赠与税日本遗产税是对财税继承人或遗赠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通过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课税对象是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被继承人的现有债务和丧葬费用后的余额。除特殊情况外,财产按取得时间的时价计算。日本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后的余额,遗产的基础扣除额按继承人每人定额计算。该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税率为70%。在日本通过继承方式接受财产的个人需缴纳遗产税,遗产税根据继承财产的价值计算,即减基础扣除5亿日元,再加上1亿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总遗产税额按实际分配给继承人的资产价值比例决定每位继承人的遗产税额,遗产税税率也是800万日元以下的适用10%税率,2亿日元以上的适用70%税率。通常,未亡配偶继承的遗产在一定限度内免征遗产税,其限额是法定继承份额或1亿6千万日元中的金额较大者。赠与税是指日本政府对赠与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因接受赠与而取得财产的人。课税对象是赠与财产金额。纳税人在税法施行地有住所的,以其在当年取得的赠与财产的全部金额征税。无住所的,以其在税法施行地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征税。日本赠与税以纳税人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减去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后的余额为依据,基础扣除为60万日元,配偶扣除视不同情况而定。该税也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税率为70%。在日本通过赠与取得另一个人的财产的个人需缴纳赠与税,赠与税按日历年度征收。150万日元以下适用10%的税率,1亿日元以上的适用70%的税率。日本遗产税和赠与税都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日本赠与税规定,取得赠与财产按规定应纳赠与税者,必须在其受赠年的次年2月1日至3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详细记载征税金额、赠与税额及其他政令规定事项的申报书,并在申报限期内缴纳税款。(五)社会保障税在日本,健康福利养老金、失业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是政府主办的、雇主和雇员参加的制度。除了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其他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均摊。税率为:每月健康保险的保费是月标准补偿万日元以下部分的8.2%;每月福利养老金保险的缴款大约是月标准补偿59万日元的16.5%;每月失业及劳动者补偿保险的保费大约是月标准补偿的1.75%,其中,1.35%由雇主负担,0.4%由雇员负担。(六)居民税日本居民税是东京都、各道府县和市町村对各自管辖的个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居民税是日本地方税的主要税种,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由地方政府征收。居民税实际上是由两种税收组成,即个人居民税和法人居民税,它们与国税中的所得税和法人税有密切的关系。以个人居民税来看,除了税率、扣除规定以及收入不同外,其他事项基本相同。在具体税法规定及征收上,各级政府也有所不同。东京都的居民税只对国家法人征收。道府县居民税的纳税人既包括道府县的法人,也包括县民个人。市町村的居民税,其纳税人为市町村的法人和村民个人。日本的法人除缴纳37.5%的法人税外,还必须缴纳事业税和居民税。事业税属市町村的收入,税率由地方政府制定,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税率。东京都地区按法人税额的12.6%征收。事业税的税额,允许企业在下一年度进入费用总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居民税由都道府县征收,按法人税额的20.7%征收。在日本,居民个人应根据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的收入减去就业所得扣除、个人扣除等后的应纳税所得缴纳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居民税。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日元)税率(%)1200万以下的部分52超过200万至700万的部分103超过700万的部分15在日本,个人事业税是都道府县对个体经营者的净收入(即扣除270万日元后的净所得)征收的都道府县税。依据营业性质的不同,税率为3%至5%。个人事业税可从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世界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实务分为五大模式,即美国会计模式、英国会计模式、德国会计模式、法国会计模式和社会主义会计模式。这几种会计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美国会计模式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主要是保护投资人,尤其是保护潜在权益投资人的利益;英国会计模式注重真实和公正,会计制度主要是保护债券、股票持有人和债权人;德国会计模式是以德国及北欧国家的会计实务为典型代表,以强调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规则应面向公司、保护公司利益;法国会计模式是以法国及周边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国的会计实务为典型代表,以强调会计处理应服从税法税则的要求、并与其保持一致;社会主义会计模式是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会计实务为典型代表,这种会计模式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而逐步消失。世界各国采用的会计规范在具体形式上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等英语国家普遍采用的会计准则的形式;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有关会计立法和会计制度的形式。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发展,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规范形式大有向英美海洋法系国家会计规范形式转化的趋势。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德国与法国等近年来相继成立了会计准则委员会。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大都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认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1)几种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体系介绍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是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制定的,包括30项准则和注释。由于各国会计体系水平参差不齐,以及各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颁布方式的差异,使得国际会计准则在各国被采纳的程度有所不同,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甚至不愿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在日本,会计准则是由日本政府制定的,而日本政府尚没有意向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在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会计准则,然而,如果他们觉得本国的会计准则更好,则会保留自己的会计准则,同时让国际会计准则在实践中试用三至五年后重新考虑是否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代表较高会计水平的美国,目前则要求外国公司必须采用美国会计准则或调整至美国的会计准则。美国甚至希望国内公认会计准则能为全球所接受,等等。欧盟决定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欧盟国家的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使用该准则,除此之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为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提供了基础,譬如南非、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中国等。会计师在为欧盟公司及其联营公司、子公司做账或者审计时,都会用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②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师在处理美国公司或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的账务时,就会接触到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为约12,000家美国上市的公司制定的,亦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指定要求的。在美国有股票或者债券上市的外国公司并不需要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公布账目,但是必须准备相关的调节表,为美国投资者提供详细信息,说明如果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所报告的净利润和净资产会有何出入。对于美国的非上市公司,虽然没有一般的归档要求,但是,有大约15,000家非上市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来准备账目,有的是根据银行借款的要求行事,有的则是自愿的。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制定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为广泛,它包括数百条准则、注释、观点和其他权威性的规定。③中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中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中国市场也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但这种接轨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必须要有一种国际通用的工商业语言。因此,中国的会计必须进行进一步改革,使用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准则模式,制定和发布具体会计准则。我国实行会计改革的一大特点是要把会计处理的部分权力下放给企业,使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确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我国实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做法,这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不同的。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尤其是在1993年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准则似乎只是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制度》之的指导纲领,会计准则本身的可操作性相对就变得较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0年7月1日生效)是中国会计领域的最高权威。它规定了所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责任,包括对会计核算的性质和作用的定义以及基本原则,另外,《会计法》亦授权财政部管理会计事务和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在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注财务会计及报告的事宜,如账簿记录、财务报表的编制及报告实务。除不对外融资的小企业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业。财政部于1993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中国会计的概念框架。但其中包含的很多定义和概念已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后来发布的文件修订或更新。(2)不同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其制定的原则或准则就必定会有不同,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必然是从自己的立场和需要出发来制定适合自己的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①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之间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不同,也体现在会计准则的差异上。比如,金融工具计量、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交易等。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这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是司空见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却是勉为其难。从供给角度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市场机制不成熟,产权市场不完善,很难形成市场公允价值,而且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在公允价值计量上也缺乏经验。从需求角度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关注的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不是相关性;更希望获得的是真实可靠地反映过去的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而不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预测信息;更倾向于历史成本计量,而不是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相关问题就会有不同的规定。②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与国际会计准则(IFRS)之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在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上,IFRS规定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USGAAP规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在存货减值的转回上,IFRS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需予以转回。USGAAP规定不可以转回。在现金流量表中收取和支付利息的分类上,IFRS规定可包括在来自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USGAAP规定必须归类为经营活动。在工比例无法确定的建造合同上,IFRS规定成本收回法。USGAAP规定合同完工法。在报告分部的基础上,IFRS规定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USGAAP规定根据公司内部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的信息组成进行划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在广场、厂房及设备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以使用重估价或历史成本。如果是按重估价计量,会根据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之后的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列示。USGAAP规定通常要求使用历史成本。在辞退福利上,IFRS规定没有区分开特别和其他辞退福利,在雇主表明承诺会支付时确认辞退福利。USGAAP规定当雇员接受了雇主提供的条件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特别(一次性)辞退福利;当雇员很可能有权享有,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合约性辞退福利。在确认与既定福利相关的过去服务的成本上,IFRS规定立即确认。USGAAP规定在剩余服务年限或生命期间摊销。在在设定受益计划中,最小应确认的负债金额上,IFRS规定没有最小的要求。USGAAP规定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小为未注资的累积福利义务。在养老金资产确认上的限制上,IFRS规定确认的养老金资产不能超过未确认的过去服务成本、精算损失以及从该计划返还资金或减少对计划的未来提存金供款而得到的经济利益的现值之总净额。USGAAP规定对确认的金额没有这样的限制。在确认缩减利得的时间上,IFRS规定当有关企业有明确表示将福利计划缩减,且已经对外宣布时,确认缩减利得和损失。USGAAP规定直到相关雇员被辞退或计划被终止或修订时,确认缩减利得,时间可能在明确表示和宣布之后。在福利计划缩减产生的损益的计量上,IFRS规定缩减利得或损失包括设定受益义务现值上的改变;计划资产公允价值上的任何改变;以前未予确认的任何相关精算利得和损失、因应用过渡条款而未确认的金额和过去服务成本的份额。USGAAP规定虽然未确认精算利得或损失要按未确认过渡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冲销,但过渡期后的未确认精算利得和损失并不受计划缩减的影响。在需要相当时间完成的资产的借款成本上,IFRS规定资本化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USGAAP规定必须采用资本化的政策。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成本的类型上,IFRS规定包括利息、某些辅助成本和作为利息调整的折算差额。USGAAP规定通常只包括利息。在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的暂时性投资收益上,IFRS规定抵减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USGAAP规定一般不抵减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投资者和联营企业会计政策不同上,IFRS规定必须统一会计政策。USGAAP规定对统一会计政策没有要求。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经营实体的财务报表调整上,IFRS规定在折算之前使用一般物价水平指数调整。USGAAP规定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经营的实体必须使用母公司的功能货币(而不是其处于的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编制其财务报表。在合营企业的投资上,IFRS规定允许使用权益法或比例合并法。USGAAP规定通常使用权益法(建造和油气行业除外)。在发行者对可转换债券工具的分类上,IFRS规定在发行时将可转换债券工具分为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列报。USGAAP规定将整个工具全部作为负债。在中期报告--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IFRS规定中期是一个任意的报告期间(附有某些例外)。USGAAP规定中期是全年的一部分(附有某些例外)。在减值迹象上,IFRS规定当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必须进行详细的减值计算,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资产的使用价值(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则发生减值。USGAAP规定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总额(不需要折现),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则必须进行详细的减值计算。在减值损失的计量上,IFRS规定基于可收回金额(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USGAAP规定基于公允价值。在资产剩余价值的计量上,IFRS规定在假定资产已经使用完毕,且符合其使用年限结束时的预期状况的情况下,以资产目前的净销售价格计量。USGAAP规定通常是资产未来处置时预期收入的折现值。在商誉减值测试的层次上,IFRS规定现金产出单元或一组现金产出单元。其代表了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目的而对商誉做出监察的最低组织层次,其不能大于一个业务或地区分部。USGAAP规定报告单位--业务分部或组织内的更低一个层次。在商誉减值的计算上,IFRS规定一步法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和使用价值的较高者)和其账面价值。USGAAP规定两步法:比较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和其包括商誉在内的账面价值;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没有减值(不需要进行第二步);比较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在不可确定年限的无形资产的减值上,IFRS规定商誉和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对现金产出单元进行减值测试。USGAAP规定商誉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则作单独测试。在减值损失的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标准,减值损失应转回,但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可转回。USGAAP规定减值损失不可转回。在准备的计量上,IFRS规定清算债务的最佳估计,通常采用预期价值法,并要求采用折现的方法。USGAAP规定清算债务可能发生数的较低值,某些准备不需要折现。在购买研制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开发的定义则资本化。USGAAP规定费用化。在无形资产的重估上,IFRS规定只有当无形资产有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才可以进行重估。USGAAP规定通常不可以重估。在对非上市权益工具的投资上,IFRS规定如果可以可靠地计量,则按公允价值计量,否则按成本计量。USGAAP规定按成本计量。在金融工具重新划入或划出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上,IFRS规定不可以。USGAAP规定如果将有关资产转入为获取短期盈利的投资组合中,该金融工具应从可供出售的类别划入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但是不可以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入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应付和应收不同方的金额的抵消上,IFRS规定如果存在法律上的抵消合约,可以抵消。USGAAP规定不可以抵消。在减值损失的后续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金融工具(HTM)和可供出售(AFS)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需要转回。USGAAP规定对HTM和AFS,禁止转回减值损失。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采用成本-折旧-减值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USGAAP规定通常要求采用历史成本法,同时提取折旧和减值。在农业产品、牲畜、果品和林产品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入损益;USGAAP规定通常采用历史成本,然而,已收割的及待售的农产品和牲畜会按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核算。在保险合同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上,IFRS规定当嵌入衍生工具的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紧密关系及其价值与保险合同的价值有相互关系时则不需要单独列示,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USGAAP规定这样的衍生工具必须单独予以核算。在最初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时的计量上,IFRS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保留在权益中。USGAAP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从权益中重新分配到持有待售资产的价值中。在终止经营的定义上,IFRS规定业务或地区报告分部或其主要组成部分。USGAAP规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报告单位、子公司、或一组资产(比在B的定义较少限制)。在终止经营的列报上,IFRS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USGAAP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前和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主要差异。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除了需要考虑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以及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外,还要考虑其他有关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充分和公开的市场竞争,企业间的交易行为还不规范,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极为普遍,价格往往成为利润操纵的一种手段,由于公平交易的缺乏,公允价值的获取和使用也就存在较大的难度;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容量均还较小,上市公司数量不足,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还不能完全以投资者为主,因此在对会计目标的考虑上还必须兼顾国家宏观管理、投资者决策和公司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这些因素也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产生较大的差别。比如,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和价值重估的方法较为排斥。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避免企业舞弊和利润操纵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需要,但是,对公允价值一概加以否认的做法,与会计准则国际发展的趋势并不合拍。在经济全球化、企业购并愈演愈烈和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的今天,公允价值已跃升为与历史成本并驾齐驱的新的计量属性。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不仅广泛应用于金融工具,在投资性房地产、农业、企业合并、非货币交易等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也被广泛应用。在具体会计处理以及披露要求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不少差异。仅就我国已发布的会计准则与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对比,至少就存在下述差异:在存货准则对采购成本的计量上,IFRS采用净价法,我国准则采用总价法;在现金流量表准则中,IFRS同时允许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我国仅允许采用直接法,对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和股利,IFRS允许在保持一贯处理的前提下可以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我国准则要求将支付的利息和股利列为筹资活动,将收到的利息列为投资活动;在建造合同准则中,IFRS允许将因订立合同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我国准则要求将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在固定资产准则中,IFRS对非同类固定资产交换产生的固定资产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利得或损失,我国准则要求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允许确认利得或损失,对于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IFRS允许计入当期并包含在经营活动损益中,我国准则要求列为营业外收支;在租赁准则中,IFRS对公允价值、经济寿命、使用寿命等术语作了定义,我国准则对它们未作定义,在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分的判断上,IFRS强调公允价值,我国准则强调账面价值;在收入准则中,IFRS仅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即要求收入以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我国准则却对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等确定了单独的计量原则;在借款费用准则中,IFRS没有对专门借款做出定义,我国准则对此作了定义,IFRS允许资本化的对象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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