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年度税务师报考即将来临,高顿网校为大家准备了【有中级会计师证书可以免考注税其中的一门吗】相关问题详细介绍,对此问题有疑惑的朋友,赶紧看过来吧!最全备考资料+历年真题解析,助您稳拿高分!有中级会计师证书可以免考注税其中的一门吗答案是不可以。关于税务师考试免考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参考下中税协发布的《2021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公告内容显示税务师考试的免考科目为《财务与会计》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但是只能免考一科。税务师免申请免试的条件如下: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从这个条件来看,税务师和中级是没有互免考关系的,所以若中级过了税务师证书也是需要考全科的(五门科目)。【相关说明】1、免试人员应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2、考生同时符合《财务与会计》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免试条件的,只能选择免试一个科目。3、免试条件(2)中,法律专业技术职务具体指取得高级律师,一级、二级公证员且取证满二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4、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是指取得高级证书后满两年。起始计算时间是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不是证书颁发的时间;基本阶段时间是2021年年底。5、免试申请资格是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点我了解:2022税务师报名入口直达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介绍(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1.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含在校应届毕业生);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2.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以上就是【有中级会计师证书可以免考注税其中的一门吗】相关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税务师行业以及税务师考试政策信息,欢迎大家前往高顿教育官网税务师频道!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变化你了解多少?中级会计考试教材作为备考时的“宝典”,是每一位考生都不能缺少的备考资料之一!那么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变化你了解多少?
《中级会计实务》:本科目新增了6章内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六章”,以及第四章的合营安排一节内容,仅删除了第一章总论,整体变动十分大!
《财务管理》:章节数量没有变化,第一章增加了“财务管理原则”;第六章增加了“基金投资与期权投资”,变动较小。
《经济法》:由8章减少至7章,删除了相对容易得分的税法部分,增加了物权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信托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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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考几门?一定要报三科吗?中级会计考试科目有三门,2022年的报名,大家仍然会为报考几科、科目怎么搭配搭配等问题而苦恼,下面也为大家提供几条建议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一、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考几门?
中级会计考试科目有三门,分别是《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2022年中级会计什么时候考试?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已公布,为9月3日-5日,有三个批次安排。但有的地区和省份是两个批次,具体的还是要以准考证上的时间安排为准,考生考前一周一定记得及时打印准考证,看清考试时间,以免错过再等一年。
三、中级会计考试一定要报三科吗?
这个答案不是绝对的,但是一般建议首年报考报三科。小编也为大家分析一下,报三科无非就是两种结果:都考过了当然是最好的;没考过第二年就要跟随新的考纲备考,和报两科的结果没有太大差别,但备考两科确实压力要小很多。那为什么还是建议报三科呢:
1.要做好一次过三科的决心和准备
报三科跟两科的费用差不了多少钱,但万一三科都过了,之后税法变革都与你无关,你的中级会计证就差不多到手了。就算是没过,我们用了比备考两科更多的时间精力就一定很亏吗?税法再怎么变,经济法的底层逻辑还是一样的,总不会朝令夕改。关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些,物权法、行政诉讼和信托法这些内容学习起来难度相差不远。
2.要拥抱变化
税法就像软件一样每年都会更新迭代,今年的教材其实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中级会计实务》从19章增加到24章,内容更贴合“实务”,新增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租赁、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的内容,总体变化还是很大,但“万变不离其宗”,教材再怎么变化和以往考察的知识点还是联系很紧密的。而且既然年年在变,为何不一举拿下,毕竟明年又会有很多未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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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