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2

feion1992024-07-24  0

按最新制度规定期末结转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年末再转到事业基金。每月结转到“事业结余”,年底“事业结余”结转到“事业基金”。2012年,财政部印发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制度将原期末按年结转,变为按期结转,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账务处理,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了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部1997年,为了让国内的国有事业单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的会计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该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进行了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同时废止。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其规定的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会计制度的内容,有详有简。详细的会计制度应包括:会计凭证的种类和格式以及编制、传递、审核、整理、汇总的方法和程序;会计科目的编号、名称及其核算内容;账簿的组织和记账方法;记账程序和记账规则;成本计算方法;财产清查办法;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方法、报送程序;会计资料的分析利用;会计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电子计算在会计中的应用,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会计机构的组织;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四川省内共有监狱34个。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四川省阿坝监狱四川省荞窝监狱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四川省绵阳监狱四川省自贡监四川省新源监狱四川省崇州监狱四川省凉山监狱四川省攀西监狱四川省巴中监狱四川省达州监狱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四川省宜宾监狱四川省邑州监狱四川省邛崃监狱四川省金堂监狱四川省锦江监狱四川省雅安监狱四川省成都监狱四川省川西监狱四川省川北监狱四川省广元监狱四川省德阳监狱四川省嘉州监狱四川省眉州监狱四川省乐山监狱四川省川东监狱四川省嘉陵监狱四川省川中监狱四川省甘孜监狱四川省女子监狱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扩展资料四川全省监狱民警队伍整体上政治素质高、综合技能强、作风建设过硬,为四川监狱实现脱胎换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转型跨越重大突破和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是一支忠诚可靠、能打胜仗、值得信赖的队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进一步梳理了现行队伍管理制度,从做人、处事、用权等方面为民警划出了“底线”和“红线”,按“一岗双责”、“一案双查”为领导干部划定了履职“黄线”,明确了什么是铁规、哪些是禁令,基于此《四川省监狱人民警察“十严禁”》出台。四川省监狱人民警察“十严禁”:1、严禁传播谣言、参与炒作、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扰乱社会秩序;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3、严禁将违禁物品带入监管区、特别是严禁为罪犯传带、提供使用违禁物品;4、严禁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5、严禁索要、收受、借用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和接受吃请;6、严禁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7、严禁擅离职守、工作期间从事非公务活动;8、严禁工作期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9、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警服等警用装备及物品;10、严禁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公款送礼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

事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8章、76条。

扩展资料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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