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29号准则

feion1992024-07-24  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

资产负债日后事项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以下简称日后时期)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这些事项有的直接影响财务报告年度的财务状态、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有的虽然不影响财务报告,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正确理解和决策。因此,企业对日后事项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于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日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关键是要掌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日后时期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的日后时期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这一时段。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即批准的日期。例如:某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于2008年2月20日编制完成,2008年4月10日经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董事会于2008年4月15日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则日后时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15日。但有时候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等原因,董事会批准与实际对外公布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又发生了重大事项而在报告中作了调整或披露的,董事会则应重新批准。此时,日后时期应延伸至董事会再次批准财务报告报出日期。

二、正确区分两类不同的日后事项

正确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关键是看这些事项的主要情况出现的时间,凡主要情况出现或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而在日后时期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即原因出现或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结果出现在日后时期的应作为调整事项。如资产负债表日前已销售的商品存在问题,在日后时期退回;又如资产负债表日前已提起的诉讼,法院在日后时期作了赔偿判决,则应作为调整事项。凡主要情况的出现和结果均在日后时期发生的事项,如日后时期发生的巨额对外投资,日后时期所持证券市价严重下跌等,因其发生和影响结果均在日后时期,则属非调整事项,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日后事项的调整

对于应调整的日后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账务处理,并对已编制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由于上年度的账目已经结转,损益类科目也已无余额,因此对日后事项的调整有其特殊之处:

1.对财务报告年度来说只调表不调账。即对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但对账项的账簿记录不加调整,反映在日后时期所属年度的账户中。

2.调整时的科目使用分几种情况。涉及损益事项的所有损益类科目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既不涉及损益又不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各相关科目。

3.分录中损益类科目调整与报表中损益类项目的调整存在不一致现象。比如销售退回调整时,涉及损益类的调整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等,在调整时均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但在调整利润表时,则应分别调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等项目。

【例】甲公司2007年11月销售给乙公司产品一批,销售价格100 000元(不含税),销售成本80000元,货款于12月对账日尚未收到。2008年2月,因产品质量问题,经协商乙公司将该批产品全部退回。此时,甲公司的财务报告尚未经批准报出。本例中,甲公司应对该销售退回作为应调整的日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8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 000

调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 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 6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 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 400

调整利润分配

借:盈余公积 20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10

然后,调整2007年度会计报表如下:

调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应收账款减117000元,库存商品增80000元,应交税金减23600元,未分配利润减11390元,盈余公积减2010元。调整利润表相关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减10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减80000兀,所得税减6600元,净利润减13400元。

四、与其他会计准则的关系

1.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关系。认定或有事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而日后事项的确认是在日后时期,因此有些或有事项在日后时期可能已成为日后事项,这时就应按日后事项准则处理。

2.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关系。日后事项中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日后时期退回的,也包括报告年度前销售在日后时期退回的商品。只要是日后时期退回的,均按日后事项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上述销售的商品如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以后退回的,则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即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不再调整报告年度的相关报表和附注,而是体现在退回年度的会计报表中。

3.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关系。对于在日后时期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的规定处理。这两个准则在财务调整的方法和科目的运用上都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在报表的调整上。按照日后事项准则的处理是要调整报告期会计报表各相关项目的,而按照会计差错更正准则的处理则不调整报告期会计报表,而是在账务调整年度编制会计报表时,调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相关项目的上年实际数。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披露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的,应当披露这一情况。

(二)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

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或报告中期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也包括以前期间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闻所售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退回事项,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其区别在于是否可以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例1】甲公司20xx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正常情况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40万元,20xx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万元(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2008年度与2007年度关于计提坏账准备能否税前扣除的政策性差异,2008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2007年度允许部分税前扣除)。20xx年1月20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假定甲公司本年度除应收乙公司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20xx年2月24日完成20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xx年3月27日。

(1)20xx年3月20日,调减20xx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5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585000

(2)调减20xx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3)调减20xx年资产减值损失及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4)由于坏账准备已冲销,20xx年年末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应冲销。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

(5)由于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因此应调减报告年度(2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500000-400000)及所得税费用,同时调减“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500

(7)由于留存收益减少相应调减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67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0

【例2】承例1,假定销售退回发生在20xx年3月10日。

此时应调整报告年度(20xx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20xx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调整20xx年度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资产减值损失、递延所得税费用、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及调减盈余公积的分录都与例1相同。不同在于分录(5)。本例中,调整由于销售退回20xx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100000元(500000-40000),但由于20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结束,应作为20xx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20xx年度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000元、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两例中分录(5)的不同之处在于:售后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调减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直交所得税”及“所得税费用”;售后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报告年度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及相应调减“所得税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

(1)资产负债表日后涵盖的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调整事项,由于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账户结账后已无余额,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以前年度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资产减值损失、递延所得税费用,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收账款、库存商品、坏账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2)新税法下计提坏账准备形成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冲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形成与消失,不影响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调减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及所得税费用;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调整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报告年度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4)售后退回导致留存收益减少,应将减少的留存收益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无余额。

(5)由于留存收益减少,相应盈余公积也应调减。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简单,并且为了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小企业会计准则》尽量与税法趋同。在收入确认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原则相同,但在个别业务的处理上存在明显差异,笔者认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差异较大。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主要差异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

例1:201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若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0

贷:库存商品 15600000

2017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00(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得出)

贷:财务费用 1268800

‚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20000

贷:库存商品 312000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在2017年,会计确认上1600万元收入,1560万元成本,冲减126.88万元财务费用;而税收上只能确认400万元收入和312万元成本;在汇算清缴时,调减收入1200万元,调增成本1248万元,调增财务费用126.88万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例2:甲公司2017年1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已经收到。2017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完成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税率25%)。

若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1月12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贷:银行存款1404000

借:库存商品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1月12日:

借: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贷:银行存款1404000

借:库存商品10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收入120万元,调增成本100万元,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进行反向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

1.定义不同,会计政策变更是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所谓“前期差错”,是指重要的前期差错以及虽然不重要但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2.处理的原则不同,前期差错的更正原则是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事项的总的处理原则是视同编制当时就知道此事项,将相关报表项目调整至应有的数字口径。3.变更的条件不同,会计政策变更条件是法律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或者是会计政策的变更可以使会计信息变得更相关、更可靠。前期差错的条件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错误运用,或者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没有被运用。拓展资料一、发生在日后期间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和报告年度以前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按日后事项的处理。发生在日后事项期间的报告年度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仍按照差错更正的处理原则要用追溯重述法。【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非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的前期差错按照前期差错的原则处理。二、日后事项和差错更正的区别:日后事项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期初数,差错更正需要调整报告年度的期初数。差错更正追溯调表时,资产负债表调当年的年初数,利润表调上年数。三、主要是事项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前期差错更正发生时间都在年末12月31号之前,比如一笔收入记错账了,本来1000万的收入,做成了一个亿,利润多做了9000万,账记在2018年,当时没有发现,到了2020年审计审出来了,这时的更正就属于前期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事项发生的时间节点是12月31号以后到年报报送之前这段时间。因为不在年报期,调整报表就不合适,但事项已经发生,如果不做处理可能会影响报表者的判断。比如公司2019年经营很正常,没有大事。到了2020年元月份,突然出一个重大安全事故,损失是千万级的。这时年报还没报送,投资者有权利了解具体情况,这就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可以算最没有存在感的项目之一了。会计报表附注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专门的事项,但大多数公司在填报时都只会写上一个字——“无”。是真没有还是没在意呢?以上市公司年报为例,我国的1到4月份是上市公司年报报送期,四个月的时间,占到一年的三分之一了。即使有公司早一点报送也有二三个月的时间了,说这期间偌大的公司一点日后事项都没有,而且是好几年、大多数公司都没有,显然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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