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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on1992024-07-24  0

“营改增”试点自今年5月1日全面推行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业税种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平移模式”,基本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若干涉及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创新:特殊群体仍免税如今,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鼓励,越来越多的部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以及随军家属选择了自主创业。作为一名军嫂,王女士去年随军到了部队,带着几位老乡开了家军嫂餐饮店。听到“营改增”的消息,王女士有些担心之前的营业税减免政策是不是没法享受了。税务人员了解到王女士的情况后,向她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税务人员告诉王女士:“营改增”后,不仅是随军家属,国家政策对于特殊群体,比如就业失业登记人员、退役士兵、转业干部、高校毕业生等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都延续了,纳税人只要符合政策,都可以到国税局申请备案,继续享受优惠。像王女士这种情形,餐饮店改为缴纳增值税后,依旧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到3年期满。规范家政服务:员工制公司能免税随着家政行业的职业化、多层次发展,家政服务行业逐渐走向行业化、规范化。与此同时,国家对于员工制家政行业也给予了大力扶持,出台了免征营业税的相关优惠政策。那么“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呢?最近,一家员工制家政公司的负责人周先生来到税务局咨询。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过渡政策的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目前员工制家政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保留,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免征增值税。税务人员提醒周先生,规定中所指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需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些条件都需要家政服务企业进行规范化运作。同时,税务人员还提醒周先生,如果纳税人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改增”之日前抵减不完的,可办理退税。扶持教育培训:符合规定继续免税近日,某高级中学许会计致电税务机关,询问“营改增”后各类学校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税务人员告诉许会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另外,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此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也免征增值税。“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如果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则不予免征增值税。“小微”优惠平移:特别事项需注意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逐渐加大,“营改增”之后,对“小微”企业基本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仍有与先前不同的注意事项,需要广大纳税人关注。一是原享受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能够继续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优惠政策;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二是对于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按目前政策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转让住房:满2年的免征增值税住房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心的头等大事。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自然人二手房交易“营改增”也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涉税问题。税务人员介绍,根据过渡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由于其价格中剔除了含税部分,因而较原来营业税的计算方法税负有所降低。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中进行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还可能需要在材料购进与分配、与各方的验工计价等很多方面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核算税金也更加明细化,需要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于“应交税费”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并进行相应的核算。此处笔者结合自身所在行业特点及工作经验,从二级核算制建筑安装企业入手(二级核算制简单地说就是由总公司对外统一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且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具体建安业务由个分公司自己核算的会计核算形式),对“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影响进行分析。

(一)对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为全部工程造价。经过税制改革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交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为了便于比较“营改增”前后收入、成本等的变化,在此不对其转嫁性做考虑。价税分离具体分析公式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税率)]×100%建安业预留税率窗口为11%,利用上述公式我们可以得出,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也就是说收入减少9.9%。

(二)对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成本为价税合计数,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两部分:真正成本和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要按照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进行抵扣,抵扣数额和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有关。而现阶段我国建安业上游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很小,这就提高了改制后企业税负,从而降低了利润。

1.建筑材料费

首先对三种主要材料费用的影响。三种主要材料分别为钢筋、水泥和木材,其中钢筋和水泥宜采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7%,还原成不含税价格后成本将减少14.5%;木材适用增值税率为13%,不含税成本将减少11.5%;其次是对建筑地材费用的影响。税制改革后购买地材要按3%抵扣税款,那么地材的成本减少2.9%;第三,对混凝土费用的影响。一般建筑企业只能抵扣6%的增值税,那么混凝土成本减少5.6%;最后,对其他材料费用的影响。由于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材料种类非常多,其税率也都不一样,在此不做过多考虑。

2.人工费

建安企业人工费是其工程总造价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否对人工费征收增值税以及征收多少是“营改增”后影响企业整体税负走向的关键因素。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主要的征税方法有两种:第一,一项建筑工程的劳务部分纯粹分包出去,那么劳务企业要按照合同上的全部纯劳务分包费用缴纳3%的费用,是“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向付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第二,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那么劳务企业要按照合同上的全部服务费缴纳5%的费用,是“服务业”营业税。至于建筑劳务企业应遵循哪种纳税方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营改增”对人工费的影响还不明朗。

3.机械费

建安企业机械费分为设备租赁费和自有设备维护修理费用。目前建安企业租赁设备的情况占70%到80%,“营改增”后有形资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三)对现金流、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后利润变化情况取决于收入、成本减少的比例及营业税税金减少的程度。现金流的增减和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征收营业税时,现金流还受建安企业税金预缴制的影响,税金预缴制理论上是预先缴纳税款,待工程完工后清算,再进行找平。但在实践过程中,缴纳税款一般是按照工程进度百分比来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的,使得建安企业纳税税额往往高于真正应该缴纳的税额,除了营业税,缴纳所得税也是此种情况,这导致建安企业工程款收回远远滞后于工程施工进度,给企业现金流带来严重的冲击。而“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可以在获得业主确认的完工签证或受到工程款时进行税金的缴纳,对企业现金流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

(四)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1.增值税税负

“营改增”后纳税人类别的不同会对增值税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税制改革后会对建安企业纳税人类型进行认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的税负要比后者的低,这非常不利于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积极性。

2.流转税

缴纳营业税时,应交的营业税税金会被计入损益类科目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在核算利润时,会从收入中将营业税税金扣除。“营改增”后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计入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此时利润是减少的。

3.所得税

所得税的变化情况和利润变化情况相关,“营改增”后利润是减少的,那么所得税也是减少的。

(五)对票务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涉及的专用发票又被购买方用作进行税额的抵扣,如果发票管理不严格,购买方可能会在抵扣税金上做手脚,严重的甚至会触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进行业务交易时所取得增值税发票,要注意对其进行仔细的检查,检查其专用发票、开票时间及印章等的真实性,对发票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进行检查,避免逾期无法抵扣而产生的税额风险。此外,在二级核算制下,各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全部汇总到总部进行抵扣,收集发票将会成为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如果收进的工程款是含税的,还要将其转换为未含税金额确认收入,同时要确认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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