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中级会计

feion1992024-07-24  0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条例,会计部门一般只保管上一年度的会计资料,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都移交档案保管部门的,你的单位我不清楚是什么性质,还有我不清楚你休产假后还上班不,如果是私企、产假后又不上班的话,那你就列出移交清册找经理和会计主管监交人交出去,原因较简单,可能该企业已不打算再用你拉,如不是这种情况,我看没必要的,只将本年度会计资料帐凭证业务交出就可以了,会计档案一般都是15年期限,换人保管容易出弊端的。休产假不等于离职也不等于调动,看一下相关劳动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法就知道啦,仅供参考。

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的。我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级会计职称是需要继续教育的,凡是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指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扩展资料:

一、审查事项

会计证实行2年一审(注:黑龙江是一年一审),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一般每两月都会有安排两天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而财政部也会派专人来核查相应的参加继续教育及年审的人数。

二、会计免检情况

会计证年审期间,下列人员如能提供以下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的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继续教育

通过中级会计职称一科及以上的考生可以去财政局办理会计继续教育的登记,携带相关手续到财政局办理视同通过通过,免去继续教育的程序。但并不是不需要继续教育,而是可以持相关手续到财政局办理视同通过会计继续教育,省去缴费报名听课答题的步骤。但是是在通过考试的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niukebaodian.com/kuaiji/499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