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工作。第三条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地、州、市、县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管理会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制定管理会计工作的办法;(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会计工作;(三)负责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四)管理会计人员培训,核发会计证;(五)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经销及计算机替代手工帐的审批工作;(六)负责或者协同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七)受理和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八)管理其他会计工作。乡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会计工作人员,管理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成本、费用、开支及其计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以估计成本、定额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也不得随意调整成本。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相符。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前,应对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报废、残次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七条企业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必须附有由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八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应当设立会计机构;会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委托具有代理记帐资格的机构代理记帐。第九条会计机构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配备具有相应素质的稽核人员。财务印鉴必须分开保管。第十条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实行会计工作岗位人事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第十一条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工作,也不得被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或者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会计证的人员独立从事会计工作,不得伪造、转借会计证。第十二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或者相应的职位,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职责和权限按《总会计师条例》执行。第十三条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或者免职、解聘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并征求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或者财务部门意见,审批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备案;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第十四条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情况,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周转和财产保管、收发、消耗等情况;(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经济合同,负责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参与拟定本单位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和筹资决策、投资决策;(五)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六)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或者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或者审计、税务等部门申诉。
登录财政部统一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规定程序在网上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就近选择区报名审核点,报名成功后,打印考生登记表,本人签字确认。持外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需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当地地市后方可报名。中级及高级资格考生须经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盖章,下岗及待业人员由所在街道审核盖章。备考可以微信搜:会计职称考试学习网
2015-2016年云南省会计年检时间通知:全省办理时间从2016年4月1日统一开始,于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金融保险公司,省属各高等院校,有关中央驻滇单位,各州、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相关规定,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登记(一)范围1.2016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辖区内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2016年12月31日前从外省(市、区)已经转入云南省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提供材料1.现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2.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2014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或换证的,需提供2013年—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继续教育累计学满96学分,且成绩合格,参加2013—2014年网络学习的还需提供本人学习卡),方可进行补换证。2014年已参加过继续教育登记或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的,按照每年度不少于24学分的标准,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提供可以证明2015年、2016年参加继续教育的以下材料:(1)报经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审核通过,在财政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所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的培训合格证(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2)远程网络化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且成绩合格(60分)(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3)参加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4)会计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凭学校院系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和学生证办理(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5)完成的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7)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9)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班的学员需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折算为48学分);(10)参加云南省会计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1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12)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如知识竞赛、答题、业务培训等,按具体文件规定折算学分。3.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须提供证书原件;工作单位变更,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更正,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电子照片补录,须提供个人近期电子照片一份(小于30K)。(三)办理时间1.全省办理时间从2016年4月1日统一开始,于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省级办理时间为2016年4月1日—12月3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2.各州(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全省统一的时间范围内自行确定办理时间,并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四)办理地点1.省级持证人员到云南省财政厅政务大厅(昆明市华山南路126号)办理。2.各州(市)、县(市、区)的持证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二、具体安排和要求(一)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情况分别办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3.连续未参加2012年、2014年继续教育登记的。(三)其它事宜1.凡2016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辖区内办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会计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2015年、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有效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或最终调入地财政部门指定办证机构办理。2.各级财政部门在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需及时变更、补充持证人员信息,包括在系统中变更注册日期、档案号码、补充个人照片等。具体操作规程随后下发。3.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与本人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须先办理调转手续。省级办理调转联系电话:,办理调转地点:云南省财政厅政务大厅(昆明市华山南路126号)。4.2016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需参加2016年的继续教育登记。5.自2016年4月1日起,需要购买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的会计人员,可登录云南财政会计行业网()进行流程查询、网络缴费等。6.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进行登记的有效持证人员信息,并提供社会查询。连续两次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
有的啊 ,你是要考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