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feion1992024-07-24  0

会计核算软件具备的初始化功能,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二)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项;(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四)定义自动转帐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五)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帐记帐凭证的审核功能,审核通过后即不能再提供对机内凭证的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控制。第十八条 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帐的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凭证冲错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帐凭证输时,"红字可用"一"号或者其它标记表示。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帐簿的功能。在计算机中,帐簿文件或者数据库可以设置一个或者多个。第三十一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机内记帐凭证打印输出的功能,打印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对根据机内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机内会计报表数据,会计核算软件不能提供直接修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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