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会计证持证人具有合法的会计执业资格,可依法独立行使会计职权,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专业职务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第三条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第五条会计证的颁发的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直驻沈单位、省直驻沈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第二章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第六条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每年进行一次,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教材,统一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三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第七条考试科目定为:会计法规、会计基础、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其中:“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实行单科结业,经培训、考试合格分别颁发《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和《珠算鉴定等级证书(普通六级)》(以下简称“两证”)。第八条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经“会计法规”和“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可取得预备会计证。第九条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必须先参加岗前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少于300学时),然后,参加“会计法规”、“会计基础”和“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可取得预备会计证。第十条预备会计证是非会计人员,经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取得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第十一条非会计人员所取得的预备会计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各用人单位选用、聘用会计人员的依据。持证人员被用人单位任用(或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正式会计证,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证人员在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其所持预备会计证自行失效。第三章会计证的制发第十二条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部分,主证、副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颁发。第十三条会计证记载以下内容:1.持证人姓名2.身份证号码3.会计证号码4.发证机关5.发证时间6.工作单位7.学历、专业及取得时间8.专业职称及取得时间9.行政职务10.会计岗位11.注册登记情况12.专业培训及后续教育情况13.有关说明第十四条预备会计证记载以下内容:1.持证人姓名2.身份证号码3.预备会计证号码4.发证时间5.学历、专业及取得时间6.有关说明第十五条会计证号码为十一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数字为市级地区代码,第三、四、五位数字为区、县级地区及主管部门代码,后六位数字为顺序号。市级地区代码如下:沈阳市--01;大连市--02;鞍山市--03;抚顺市--04;本溪市--05;丹东市--06;锦州市--07;营口市--08;阜新市--09;辽阳市--10;铁岭市--11;朝阳市--12;盘锦市--13;葫芦岛市--14;中省直--15。第十六条有关预备会计证号码的规定与会计证号码的规定相同。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颁发会计证的同时应进行备查登记,并将颁发情况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各直属高等院校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加强直属高等院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教委《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试行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结合直属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直属高等院校的会计专业职务,是根据高等院校财务会计部门所承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会计专业职务设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第三条 直属高等院校会计专业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职务定额与结构比例必须与所承担的任务及按任务确定的编制相适应。第四条 直属高等院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范围和对象,是指在学校财务部门及其下属会计单位,或在校内其他部门的会计工作岗位上,现在专职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监督的专业人员。 现在审计处(室)工作,原来是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会计人员,或近几年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分配从事审计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的人员,可靠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的名称、档次,申请参加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第五条 直属高等院校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聘任制。院校行政领导应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确定聘期,以及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第六条 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按照会计专业职务的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专业职务工资。第二章 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第七条 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第八条 会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第九条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第十条 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对本职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具备全面管理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熟悉有关的经济管理工作,能对高等学校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分析,担负高等学校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师一般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条件。鉴于历史原因和会计队伍的实际状况,在首次确定会计专业职务时,对于会计业务不涉外的单位,会计师及以下会计专业职务外语可暂不作为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