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题主要考查实际利率法的核算,加上可转债的特点,因此此处的回答假设楼主已经了解实际利率法核算。以下分步骤解释利息调整:(1)2007年1月1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账面的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 应付债券面值 = 债券公允价值,因此账面的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 债券公允价值 - 应付债券面值 ,结果是负数,所以计借方。(2)2007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费用时,实际利率法的财务费用=176 656 400 * 9% = 15 899 076,与实际支付利息(即12 000 000)作为利息调整摊销。(3)2008年1月1日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100%转换,2008年1月1日时,利息调整账户还有借方余额:23 343 600-3 899 076=19,444,524,全部转销。以上解答只针对利息调整,希望能帮到你。
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基本收益: 当可转债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 最大优点: 可转债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此外,可转债比股票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 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 一、可转债的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二、利息损失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债投资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第三、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债都规定了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后,强制转换了风险。 投资防略: 当股市形势看好,可转债随二级市场的价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价时,投资者可以卖出可转债,直接获取收益;当股市低迷,可转债和其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双双下跌,卖出可转债或将转债变换为股票都不划算时,投资者可选择作为债券获取到期的固定利息。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业绩看好时,预计公司股票价格有较大升高时,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按照发行公司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探讨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企业购入的可在一定时期以后转换为股份的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混合证券,对于发行企业而言,既具有负债的性质,又具有所有者权益性质;对于债券持有者而言,既具有债权的性质,又具有股权的性质。对作为投资者的债券持有人而言,投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基于两种考虑:一方面,在发行企业效益不佳的情况下,债券持有者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取得固定的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即使在发行企业破产清算,债券人也有优先清偿权,虽然这并不是投资者的初衷;另一方面,在发行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为股份,可以享受股利和资本增值的利益,或在股票市场上该股票价格上涨时,将转换的股份出售,可得到较高的收益。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除基于以上考虑外,还可能是出于其他一些“特殊目的考虑”,如控制上下游企业,形成供、产、销一体化的规模效益,利用上市公司上市资源为自己服务等一些为本企业长期生产经营目标服务的目的。现行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核算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经批准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三到五年,在会计核算中,企业购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属于债权性质的投资,因此,在未转换为股份之前,其会计处理与长期债权投资相同;转换为股份时,按帐面价值作为转换基础,除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为1股股份,按规定可以收回现金外,其余均转换为股权投资,作为转换后股权投资的成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可采取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当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出于一些特殊目的考虑,如控制上下游企业,形成供、产、销一体化的规模效益,利用上市公司上市资源为自己服务等一些目的,在投资之初就可确定是为了转换为股份而长期持有。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投资者可以先按照股权投资“成本法”进行核算,待发行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时,或发行企业债券已经全部转换为股份时,根据自己在发行企业总股份中所占比例及其他情况(如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情形)决定是否变更采用“权益法”进行股权投资的核算,并且对之前发行企业亏损的期间,不确认投资收益。即在投资时,将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支付的资金全部计入股权投资的成本(含有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息和至投资日为止债券所含未到期利息除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投资收益:1.对于按期支付利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提时,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利息”;转换为股份时,如无不到期利息,则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如含有不到期利息,则计算计入投资成本并增加本期投资收益。2. 对于到期支付利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提时,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转换为股份时,将已计提利息和不到期未计提利息计入投资成本,并将未计提利息部分增加为本期投资收益。之所以采取这样的处理的理由有三:一、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意图,投资之初,就已经确定作为股权投资长期持有。按照处理经济业务“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抛去其作为债券投资的外在法律形式,就应该将其作为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因为这时我们有可能不能确定将来是否能够对发行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能力,并且在投资时债券也不具有表决的权利,所以只有在转换后才能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二、给报表使用者传递明确的信息,避免操纵财务报表,防止非法目的。 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可以使报表使用者知道债券持有者是出于什么样的意图而作为股权投资长期持有,而不是误解为企业的一种简单短期投资获利行为。因为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权限不同,重大长期投资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来决策,对企业的经营往往影响深远重大,而短期投资往往作为闲置资金的一种短期获利行为,一般只需总经理或财务总经理决策即可,所以其传递的信息也就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按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更有利于向报表使用者传递企业投资意图,便于报表使用者作出判断。而且也可以避免债券持有者利用债券转换前后核算方法的不同,粉饰会计利润。比如,持有债券企业可根据发行债券企业的经营状况,采取不同的经济行为:在发行债券企业当年业绩突出的情况下,将债券转换为股份,达到持有发行企业的股份比例在50%以上,从而将发行债券企业纳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达到粉饰业绩、获得股市融资等一些特殊目的;在发行债券企业当年业绩不好或亏损的情况下,持有债券也可以获取固定的报表上的利息投资收益,尽管当期可能没有实际收到一分利息的现金流量。三、准确判断采取何种股权核算方法,简化会计核算。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内,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及投资意图将债券转换为股份,这一行为将造成其他投资者在发行企业内所占股份比例下降,从而造成其他投资者在债券发行企业内所占权益金额发生变化,并且这种转换行为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不断发生,使投资者无法准确的确定自己在债券发行企业内所占比例及采用什么样的股权核算方法。所以,待发行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时,或发行企业债券已经全部转换为股份时,根据自己在发行企业总股份中所占比例及其他情况决定是否变更采用“权益法”进行股权投资的核算,不仅可以准确的确定持有人在发行企业总股份中所占比例以决定采取怎样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且又可以避免随股份比例的变动而带来的频繁帐务调整,有利于简化了核算程序。四、发行企业亏损的期间,不确认投资收益,符合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投资企业仅享有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经营所获利润的权利,投资之前被投资企业产生利润已经包含在投资成本中,并且投资企业仅以投资为限对被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同时按投资比例享有经营利润和承担经营亏损,所以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在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不确认利息为投资收益,可以看作是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更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
应付债券一利息调整,借方表示发行债券时的折价,简单地理解就是用来调整分录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转换权)用于核算债券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债券到期行权转股本时再转入股本溢价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望采纳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企业在发行债券的条款中约定,在一定期间之后,债券持有者可按规定的转换比率或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发行企业的股票的债券。我国采用记名式无纸化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作为非流动负债,在“应付债券”科目下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混合性债券,属于混合金融工具。这种债券对于发行企业而言,既有负债性质又有权益性质,所以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所包含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成分进行分拆,也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债券面值和票面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另一部分是转换权的价值。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可转换债券包含的负债成分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所含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借贷双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企业的股票之前,应比照普通债券进行利息调整的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发行企业应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等科目,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所含的权益成分的金额,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转换的股数和股票面值计算的股本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不足转换为1股的债券如用现金偿付,应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未转换为发行企业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时可比照普通债券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