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本讲概述 本章主要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种类、权利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特点、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期限、终止和清算;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出资额的转让;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等。 本章也是经济法课程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其主要内容经常在综合题中出现。今年的教材没有大的变动,调整了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条件,新增合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减少注册资本,请考生注意。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的题型和分值情况如下: 项目 /年份 题型 分值 考点(知识点的属性值) 1997 单选题 1 ; 判断题 1 ; 综合题 14 1998 单选题 1 ; 多选题 1 ; 判断题 2 ;; 综合题 10 1999 单选题 1 多选题 3 ;;; 判断题 1 ; 简答题 3 ; 2000 单选题 1 ; 多选题 3 ;; 判断题 2 ;; 2001 单选题 2 ;; 多选题 1 ; 判断题 2 ;。 知识点汇总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p206-208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p208-209、214-215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p209-211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不仅应理解本知识点的内容,而且应当会应用。今年的教材调整了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条件,请考生注意。 知识点详解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及期限 p211-214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 对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的主要规定 p215-241 相关阅读: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问题,参见《经济法》p162-172 学习建议: 考生不仅应理解本知识点的内容,而且应当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p219-220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中外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p222-224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中外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p233-234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不仅应理解本知识点的内容,而且应当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以下四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六、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践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 (2)从事的事务不同 (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 (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第一类主体:自然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是大于等于10周岁) (3)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该行为有效。(不满10周岁,是小于10周岁) 第二类主体: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以法人为例,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也是上层建筑,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根据法律关系反映的物质社会关系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也不相同: 比如: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以调整刑事犯罪与惩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刑事法律关系; 以调整经济管理与协调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