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是什么?法的特征呈现在哪几个方面?法律的关系主体就包括哪几个?法律的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就有那些客体?
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科目必备考点有公司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以及合同法律制度,同时这几章也是重要的章节,很大的概率会出一些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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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人事务处理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优先。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企业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
(3)处分企业不动产;
(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解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
(3)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高频考点】退伙与解散
(一)退伙
1、当然退伙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限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3、普通合伙人财产继承
(1)继承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继承普通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2)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转为有限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提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当然继承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解散的情形: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2.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全体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在九月份,经济法这一门科目,需要大家在备战后期加强记忆。今天学姐将证券法相关考点给大家整理出来,大家一定要话时间理解学习哟!
经济法必备考点经济法必备考点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交易
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禁止的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以及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相关证券的买卖活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3。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要求如下: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4)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