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优惠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关税的优惠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1)法定减免税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举征税对象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对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的经海关审查属实货物。(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经海关审查属实货物。(9)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2)特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主要针对以下物资、用品:(1)不以营利为目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4)进料加工、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8)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设备;(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等。3)临时减免税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我国的关税减免共有3种类型:一是法定减免;二是特定减免;三是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依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关税减免。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①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件,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4)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征关税。 特定减免是指在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所确定的法定减免以外,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发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如对进口科技教育用品和残疾人专用物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和有关国际机构及其人员所需物品减免关税等。 临时减免,是指在以上两项减免税以外,对某个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临时给予的减免。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平等竞争,我国目前已基本上取消了临时减免税。
关税减免的种类及要求: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减征关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一)关税法定减免税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二)关税三类特定减免税1、科教用品为有利于我国科研、教育事业发展,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残疾人专用品为支持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对规定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康复、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该规定明确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暂时免税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第一款所列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四)临时减免税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出口应税货物特别给予的关税减免。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征收关税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滞纳天数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