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注会知识点

feion1992024-07-24  0

在CPA考试里,《经济法》与《税法》科目考点相接近,都是以相关法律条文等记忆类考点为主,尤其是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商法经济法等都是每年必考的重点。那么考生要该如何学好《经济法》科目?我们来看看吧。CPA《经济法》考哪些内容?客观题考点?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事实一事件、代理的适用范围、物的种类、合同的效力、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协议生效时间)、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利润分配期限、董监高的义务、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表达、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招股说明书有效期、票据相对记载事项、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横向垄断协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主观题考点动产抵押权的设定、留置权的实现;房屋租赁合同、重复抵押、不动产善意取得;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抵押与租赁;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可转债的担保、可转债公司匝债券转为股份、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受托管理人职责;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破产申请的受理、抵销权、破产撤销权、取回权;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名称授权补记;票据债务人。《经济法》学习方法1、抓住重点内容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考试特点非常突出,主要集中在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破产法等章节;这些重点章节不仅出题概率比较大,而且所占分值也比较多,要重点对待。2、对比记忆既然是法相关的科目,法律条文自然比较多,如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证券法里关于债券和股票的相关规定往往有很多相似的部分,考生很容易弄混,因此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反复对比记忆;也容易经常拿出来进行对比,那么掌握异同点等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我们准确理解对比记忆。虽然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但考试注重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还要配合大量做题,将各知识点融会贯通运用起来。

法律规范   【所属章节】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知识点】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1)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解释1】《公司法》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只是说明了立法目的,不属于法律规范。   【解释2】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中。例如《公司法》第171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3】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②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③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解释1】《票据法》第5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3】《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此规定属于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解释4】《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此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解释1】《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此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①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②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解释1】《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此规定属于确定性规范。   【解释2】《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解释3】《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第一类主体:自然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是大于等于10周岁)   (3)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该行为有效。(不满10周岁,是小于10周岁)   第二类主体: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以法人为例,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也是上层建筑,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根据法律关系反映的物质社会关系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也不相同:   比如: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以调整刑事犯罪与惩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刑事法律关系;   以调整经济管理与协调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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