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讲义

feion1992024-07-24  1

第五章本讲概述  本章主要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种类、权利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特点、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期限、终止和清算;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出资额的转让;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等。   本章也是经济法课程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其主要内容经常在综合题中出现。今年的教材没有大的变动,调整了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条件,新增合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减少注册资本,请考生注意。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的题型和分值情况如下: 项目 /年份 题型 分值 考点(知识点的属性值) 1997 单选题 1 ; 判断题 1 ; 综合题 14 1998 单选题 1 ; 多选题 1 ; 判断题 2 ;; 综合题 10 1999 单选题 1 多选题 3 ;;; 判断题 1 ; 简答题 3 ; 2000 单选题 1 ; 多选题 3 ;; 判断题 2 ;; 2001 单选题 2 ;; 多选题 1 ; 判断题 2 ;。 知识点汇总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p206-208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p208-209、214-215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p209-211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不仅应理解本知识点的内容,而且应当会应用。今年的教材调整了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条件,请考生注意。 知识点详解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及期限 p211-214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 对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的主要规定 p215-241 相关阅读: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问题,参见《经济法》p162-172 学习建议: 考生不仅应理解本知识点的内容,而且应当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p219-220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中外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p222-224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中外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p233-234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不仅应理解本知识点的内容,而且应当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以下四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物权变动(续) 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的实际情况,物权法特别规定,特别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这样的情形主要有:(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从这条规定来看,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的具体规则是: 1、登记地点。 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在办理完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既可以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也可以登记机关自己发现错误所作出”更正登记。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了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法律要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而且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能够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登记和买卖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物权法》的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说明:合同效力和登记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例如: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 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答案:是乙的主张是正确的,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 动产的物权变动 (二) 动产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实际上其物权变动要求采用登记方式进行,只是没有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而是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 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除了直接交付以外,还有以下几种方式的交付,也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 1、简易交付 《物权法》第25条规定了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风险也于此时发生转移。 2、指示交付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在保管合同中经常出现这种指示交付。 举例:甲将自己的MP3播放器借给乙使用,未约定期限。后甲又将该播放器出售给丙,甲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丙以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则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7条作了具体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物权法》规定的取得方式有: 1、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第一类主体:自然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是大于等于10周岁)   (3)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该行为有效。(不满10周岁,是小于10周岁)   第二类主体: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以法人为例,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也是上层建筑,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根据法律关系反映的物质社会关系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也不相同:   比如: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以调整刑事犯罪与惩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刑事法律关系;   以调整经济管理与协调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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