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职称高频考点

feion1992024-07-2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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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人事务处理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优先。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企业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

(3)处分企业不动产;

(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解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

(3)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高频考点】退伙与解散

(一)退伙

1、当然退伙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限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3、普通合伙人财产继承

(1)继承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继承普通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2)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转为有限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提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当然继承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解散的情形: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2.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全体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董事长产生方式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二、关于清算组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4、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三、解散通知的总结   1、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   四、会议召开频率的总结: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1次。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1次;   5、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临时会议召开条件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4、临时债权人会议:   (1)管理人提议   (2)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3)占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   (4)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六、特别决议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合营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2)终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并、分立   4、合作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作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3)资产抵押   (4)合并、分立、解散5、变更组织形式   5、债权人会议   (1)和解协议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   七、人数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   2、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   3、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4、有限合伙企业:2-50人   1、董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2)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3)中外:大于等于3人   2、监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但要有1-2名监事   (2)国有独资公司:不少于5人   八、出资额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大于等于3万   2、一人有限公司:不低于10万   3、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500万   4、个人独资公司:没有限制   5、合伙企业:没有限制   6、中外合资:大于等于3万   7、证券公司:5000万、1亿、5亿

2022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经济法当中在考试中占15分以上的重点章节应该作为考生这几天的重点复习对象,以下是详细解读!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提示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3)双方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包括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当事人对履行顺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

【提示2】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地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提示3】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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