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及有关注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外籍非执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一年以上,并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履行义务,完成后续教育,年检合格; 2、在中国境内一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执行业务; 3、具有二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 4、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认为可以推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5、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联系处所,并在申请时已累计居住一年以上;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不能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策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见附表)外,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中注协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2、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推荐函; 3、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经验的有效证明; 4、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在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有效证明; 6、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有效证明; 7、注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五条 批准注册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第四条规定所列全部材料。 2、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其申请。如不同意,通知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如同意,将申报材料和出具的意见上报中注协。 3、中注协自接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及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果批准,中注协以批文形式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并随文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由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并由该所转发给批准注册的个人;如不批准,中注协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4、申请人如在中注协直接管理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由其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直接向中注协提交申请材料。第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义务。第七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注协发布的执业准则、规则,接受中注协和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第八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必须在中国境内工作至少半年以上;工作时间未足半年的,年检时予以注销。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可比照本办法办理。第十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后施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8年9月28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第四条 具有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境内、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已取得境外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第五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第六条 报名时限、地点,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在《报名简章》中规定。第七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5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第八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报名及考务费。每科80美元现钞(或等值人民币)。第九条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免费向报名人员提供。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为报名人员集中举办考前辅导班。 有关考试辅导教材和参考资料的版权事项,按中国法律、法规办理。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或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第十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第十一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为报名人员集中设定考场,组织考试。第十二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考试规则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报名人员。第十三条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第十四条 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第十五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向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第十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与境外相应资格的相互认可或对等免试事宜,按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办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