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 企业外币业务记账方法的选择,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有密切关系。外币业务记账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外币统账制,一种是外币分账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外币统账制 外币统账制也称为“记账本位币制”。是以记账本位币作为统一记账金额的记账方法。 在这种记账方法下,所有外币的收支,都应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进行反映,外币金额只在账上作为补充资料进行反映。我国企业一般应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所以,在外币统账制下,当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一般按人民币统一设账,统一记录,外币业务的金额均要换算为人民币金额后入账反映,同时要设立不同外币种类的二级辅助账户,反映外币资金和外币债权、债务的增减情况。 外币统账制适用于涉及外币种类较少,而且外币收支业务不多的企业。本节主要介绍企业选择外币统账制所进行的外币业务核算。 2.外币分账制 外币分账制又称原币记账制或分别记账制。在这种方法下,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均应分别设立账户反映,即有几种币种入账,就应设立几套账户。在发生外币业务时,以原币记账,而不立即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如果发生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应通过单独设置的“外币兑换”账户作为两种账户之间的桥梁来进行会计处理,分别与原币的对应账户构成借贷关系。到会计期末,再按一定汇率将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换算成记账本位币编制财务报表。各种外币的“外币兑换”账户期末余额按期末即期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记账本位币的“外币兑换”账户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外币分账制适用于涉及外币种类较多,而且外币收支较大的企业,如商业银行等。 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只是账务处理方法不同,但其产生的汇兑差额的确认、计量的结果和列报,应当与统账制处理结果一致。 (二)汇率 (三)外币交易的账务处理 1.外币交易核算的基本程序 外币交易的核算,首先应设置外币账户。企业应设置的外币账户主要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账户,以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预收账款等债权债务外币账户。注意,应付职工薪酬是可以设置外币账户的,但是应交税费不能设置外币账户。在外币业务核算中涉及到的如原材料、固定资产、实收资本等账户,属于非外币账户。企业应在涉及外币业务的账户中按外币种类分别设置明细账户,详细反映外币账款的收付结存情况。 不允许开立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设置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账户。 其次,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波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但前后各期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当期的近似汇率。 再次,汇兑差额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
1、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2、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二)期末调整或结算:
1.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例如,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期末调整:
期末,将所有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相比较,其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等科目;
(2)结算:
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时,将其外币结算金额按照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相比较,其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科目。
2.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例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预付款项、预收款项和合同负债属于非货币性项目。
(1)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即不产生汇兑差额)。
(2)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如果其可变现净值以外币确定,则在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时,应先将可变现净值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外币利息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外币非货币性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形成的汇兑差额,与其公允价值变动一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该金融资产的外币现金股利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