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练习题

feion1992024-07-24  0

五、综合题 1、2005年1月,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经理人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3月,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5年7月初,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B企业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 000元,欠乙工资5 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 000元,欠B企业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C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C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1)乙于3月份以A企业名义向B企业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B企业的债权请求? 答案: (1)乙于3月份以A企业名义向B企业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了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购买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该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B企业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B企业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C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C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另一种清偿顺序:可用甲从C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C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解析: 2、A、B、C、D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B、C每人以现金15万元或相当于15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D以劳务作价15万元出资;A、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A、D签订10万元以上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合同约定交货,星华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拒绝了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C在与李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A、B、D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李某,C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A、D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45万元,而债务达9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⑴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⑵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 ⑷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 ⑸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 ⑹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答案: ⑴A、B、C、D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⑵合伙企业不得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A和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内部限制,即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A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星华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该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⑶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C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C属于当然退伙。 李某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放弃了优先受让权,故李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⑷合伙企业对于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45万,而债务达90万,故其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债务,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合伙人没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所以应平均分担。 ⑸C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C虽然退伙,但由于该债务发生在其退伙前,所以C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⑹李某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李某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3、甲、乙、丙三人于2004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2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6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2004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5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A市商业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然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5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手续;丁向甲交付了8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6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6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4)甲、乙、丙、丁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1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三、判断题 1、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前,经批准投资人可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答案:× 解析:恰恰相反,个人独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答案:√ 解析: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3、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答案:× 解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丙因生活所需向丁借款3万元,后丁欠合伙企业贷款3万元,根据情况,丁可以将其对丙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解析:错误在于“丁可以将其对丙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人企业的债务。 5、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6、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 答案:√ 解析:教材p64。 7、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也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它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8、设立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必须有实际缴付的出资,但经大部分合伙人的同意,某些合伙也可以劳务出资。(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的出资与公司一样,必须是实际缴付的出资,而不能像个人独资企业那样仅仅是投资者申报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而非大部分合伙人)一致同意。 9、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 答案:× 解析: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10、合伙协议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 答案:× 解析: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11、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答案:√ 解析: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多选题

1.下列人员中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有( )。

A.因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

B.因作假账被追究刑事责任

C.因贪污、挪用公款被追究刑事责任

D.因打架斗殴被追究刑事责任

2.下列有关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B.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C.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D.接管人员应另立账簿,以便和原会计人员划清责任

3.下列各项中,属于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义务的有( )。

A.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B.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C.接受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

D.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4.下列各项中,属于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的工作有( )。

A.稽核

B.会计档案保管

C.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D.登记收入总账

年8月,公司负责存货明细账登记的会计张某因公外派,财务经理指定由出纳兼任张某的工作,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关于这一做法是否符合规定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不符合规定,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是一人一岗

B.不符合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账目登记工作

C.符合规定,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在符合内部牵制制度下可以一人多岗

D.符合规定,出纳人员可以负责存货明细账的登记工作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答案】ABC。

答案解析:打架斗殴不属于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思路点拨:会计职务的违反行为。

考察点: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2.【答案】ABC。

答案解析:(1)选项A: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2)选项B: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3)选项D: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思路点拨:会计移交手续的内容。

考察点: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3.【答案】BD。

答案解析:(1)选项A:属于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2)选项BCD: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①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选项B);③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应当拒绝(选项C);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选项D)。

思路点拨:代理记账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考察点: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4.【答案】ABD。

答案解析:出纳人员可以兼任银行日记账的登记。

思路点拨:区分出纳人员的工作与限制。

考察点: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5.【答案】CD。

答案解析: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思路点拨:会计工作的移交。

考察点: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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