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考试两科分别60分以上,总分120分以上,就算通过考试。
初级会计考试有两个考试科目,分别是《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的满分为100分,合格标准均为60分,也就是说,两科分别考60分以上就能通过考试。但是要想取得初级会计证书,就需要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
一个考试年度内只通过一科是没办法领证的,并且成绩是不保留的,再次参加考试的时候两个科目都要重新考。因此,只有一个考试年度内两科总分达到120分以上,才算真正通过考试。
此外,还要注意考试的评分标准。初级会计考试评分标准和得分规则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个正确答案,选择正确得分,多选、错选、不选不得分。多项选择题,每题2-4个正确答案,全部选对得分,多选、错选、少选、不选均不得分。
判断题,每题判断错误倒扣分,最低得分不低于0分。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4个正确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比例分值,多选错选、不选的题目不得分。(以上数据整理自知乎、东奥会计在线网等。)
备考建议:
1、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目标等,尽量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方法地复习。
2、熟悉考试大纲和教材:考试大纲是备考的指南,教材是备考的基础,要认真阅读和理解考试大纲和教材,掌握考试的范围、要求、重点和难点,做到心中有数。
3、做好笔记和总结:在学习过程中,要做好笔记和总结,把重要的知识点、公式、规则等记下来,方便复习和查阅。同时,要及时消化和巩固所学内容,避免遗忘。
4、多做练习和模拟题:练习和模拟题是检验学习效果和提高应试能力的有效途径,要多做一些历年真题和模拟题,熟悉考试形式和题型,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度,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及时弥补。
初级会计考试扣分标准2023如下:
总分为100分,其中选择题占60分,非选择题占40分。选择题每题1分,非选择题评分原则为:基础题每题1分,案例题每题4分。接下来将从考试科目、考试形式、评分标准等方面详细介绍初级会计考试得分规则。
初级会计考试主要包括财经法规、会计基础、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四门科目。在考试过程中,选择题数量不同,具体要求以考试说明为准,每题1分,共计60分。
除了选择题之外,初级会计考试还设有非选择题,包括基础题和案例题,共计40分。基础题为独立答题,共计20题,每题1分。案例题为综合应用题,需根据所提供的背景材料进行综合运用,共计2-3个题目,每个题目均满分4分。整个非选择题的部分所占比重较高,考生需认真准备。
初级会计考试的评分标准为“一题一分”,即每答对一道题目可得一分,全对的最高分数为100分。选择题和基础题评分较为简单,计分员从答卷中统计总分即可。而案例题评分则相对复杂,主要看答题者是否理解了题目,解题思路是否正确及完整等因素,因此在解答时应注重逻辑性,避免漏洞。
此外,为了避免考试结果不公和出现评分纠纷,初级会计考试的评卷采用双人制评分原则。即一份答卷由两名评卷老师分别进行批改,当分数差异较大时,还需请第三位评卷老师进行查阅并最终确定成绩。这种方法确保了评分公正、客观。
总之,初级会计考试得分规则从考试科目、考试形式和评分标准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考生需根据规则认真备考,严格按照考场流程作答,遵守考试纪律,才能够获得好成绩,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考试。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评分标准如下: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题型题量题型数量分值合计得分规则单选题20道2分40分1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不得分。多选题10道2分20分至少2个正确答案,全部选对得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判断题10道1分10分判断正确得1分,判断错误、答案为空均不得分。不定项15道2分30分1-4个正确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比例分值,多选错选、不选的题目不得分。
拓展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即助理会计师。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
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核批准。
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用注册会计师称号。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