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后,并不是永久有效,要做相关的工作才能让注册会计师证永久有效。
1、你考取了注册会计师证,可还没有办理注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满两年就可以申请注册(同时还得有两个注册会计师的证明,具体表格在中国注会协会的网上有,可以下载填写)。
2、如果你没有申请注册会计师或者不够条件,也可以申请非执业注会(在考试合格后就可以直接申请没有从业年限等的限制)。
3、不管你是执业还是非执业的注会,都在接受继续教育才能保证你的证书永久有效(每年48小时)。
不是永久有效的。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扩展资料: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注册材料:
注册为执业会员: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3、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4、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5、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6、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一 免修免考是什么意思
课程免修 须参加教育部组织的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的学生如果符合统考科目的免考条件,办理完统考科目免考后可申请办理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免修(不必缴纳课程学费)。免修课程学分一律按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课程免考 指学生在选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部分课程后,参加课程学习,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免去课程考试而取得学分的一种修课方式。免考课程学分一律按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代 修 指学生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不修《大学英语(一)》、《大学英语(二)》或《大学英语(三)》课程,而改选其它课程修满学分的一种修课方式。 一、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籍批次200409及以后批次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学生。 前提条件 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为未选修课程。 免修资格 参加统考的学生符合以下统考科目的免考条件,在办理完统考科目免考后,可以申请办理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免修。 1. 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 2.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3. 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B)》。 4. 2006年1月1日后,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者六级考试将不再作为统考《大学英语(B)》免考的条件。(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者六级证书的考生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免考《大学英语(B)》;2006年1月1日前参加改革后的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420分的考生可免考《大学英语(B)》)。 5. 教育部统考科目与我院教学计划课程对应如下: 统考科目 我院教学计划开设课程 《计算机应用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高等数学》(B) 《高等数学》 《大学语文》(A)及《大学语文》(B) 《大学语文》 《大学英语》(B) 高升本《大学英语》(一)(二)(三) 专升本《大学英语》(三) 二、课程免考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历教育学生。 前提条件 1. 申请免考的课程必须是已选修课程。 2. 允许学生免考的课程,仅限于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 3. 办理免考所用的课程成绩或证书自取得之日起六年内有效(指学生进入我院时或在我院学习期间,该门课程的成绩或证书取得还不超过六年)。 免考资格 1. 通过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取得的合格以上成绩(英语除外),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同名课程。 2. 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或者参加改革后的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以上)、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专科段的大学英语(一)、(二)和本科段的大学英语(三)。 3. 专升本的学生,如果原专业为英语专业,且取得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大学英语(三)。 4.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 5.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证书,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应用基础。 6. 专升本的学生,如果原专业为计算机专业,且取得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应用基础。 7. 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CPA)取得单科或全科合格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对应课程: CPA科目 可申请免考我院课程 会计 财务会计学、高级会计学 审计 审计学 财务与成本管理 财务管理学、财务分析 税法 税法 经济法 经济法、经济法概论 8.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如下课程: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企业和公司法。 9. 参加国民教育系列院校中国革命史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 *** 思想概论。 10. 通过教育部组织的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 免考免修范围 1. 申请免考和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学分的30%。 2. 本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申请免考和免修的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的50%。 三、代修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历教育学生。 前提条件 办理代修课程为未选修课程。对于未选修的课程办理代修不扣除该门课程费用。 代修资格 1. 非统考学生入学注册时年龄满28周岁的学生,可以不修大学英语(一)、(二)、(三),但必须通过改选其它课程修满学分。 2. 统考学生符合以下统考科目免考条件,在办理完统考科目免考后,可以申请办理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应层次《大学英语》课程的代修,但必须通过改选其它课程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1)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的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B)》。 (2)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B)》(详见“关于本科层次学历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的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若是本科层次的学生,如果办理了代修且毕业后两年内未通过我院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则不能申请学位;如果办理了代修且毕业后两年内又通过了我院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则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二 大学申请免修会拿不到学分从而不能毕业吗
免修就是不上课,但考试要考,而且必须考过,否则就拿不到学分,得补考或重修,直到过了为止。 很少不能毕业的,补考的时候老师一般会让你过。
三 免修有学分么
如果免修申请被批准,该课程的学分自然计算。
四 大学 体育课免修 影响大学学分麽 影响毕业麽
影响学分。不影响毕业的。
大学体育课免修,会没有体育课的学分,影响总和学分。但是由于体育课没有算。所以平均学分是不会受影响的。
只要符合规定,有相关医院或医生出示的证明,体育课免修是不会影响到毕业的。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校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课程成绩记载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课程成绩记载由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生成成绩单打印一式三分并签名,由任课教师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确认后;
一份由课程所属单位留存,另两份分别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二级学院每学期接到学生成绩后,应向学生公布并寄送学生家长。
(二)所有课程经考核后,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成绩及学期记载,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分别标注为“补考”、“重修”。辅修课程经考核在取得该成绩的学期记载及格(通过)及以上的成绩,不及格或成绩不理想者,允许放弃后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八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应对成绩进行核查。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成绩复议期原则上为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不含寒暑假),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于复议期内向所属学院提交申请,由主管学院院长签章同意后报至开课学院(部),经开课学院(部)院长(主任)同意后由双方共同进行成绩复核。
如成绩确实需要修正,由课程开课学院提交成绩修改申请,经开课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签章后,交至教务处进行成绩修正。
五 大专生 免修课程多了会学分不够 毕业不了吗
那你就认命的修吧。反正我大二的时候就把所有的学分修够了。可能是学校规定不同,我们学校参加学校的举办的公益活动,或者唱歌比赛之类的,只要有奖状,都是可以加学分的。还有证书也是可以加的。
六 大学免修是什么意思
免修,是指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或成绩,允许学生免修部分课程。
免修:根据学生以内前的学习或经容历(往往是学生在特设考试中的成绩),允许学生免修某些获得大学本科学位一般必须的课程。在学年制教学中,留级的学生某些课已取得良好以上的成绩,经批准也可以免修。身体不好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修体育课。
(6)免修课程给不给学分扩展阅读:
免修
1、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对教学计划中开设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曾经学过或原有基础较好,已经达到该课教学内容的要求,在课程开课前,向系办公室申请免修,填报《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免修。系办公室将《免修课程申请表》报送教务处一份备案。
2、凡有申请免修的课程,学生都必须在开课前通过免修考试,且考试成绩的学分绩点达到2以上,
3、免修考试要求考核课程的全部内容,参加命题和评分的教师要严格掌握标准。
4、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体育课、实验课以及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不能免修。
七 大学免修是直接给学分吗
如果已经说明白了是免修的课程,确实是直接给学分的,不需要你上课,而且就算你想要上课也没有老师跟你讲。
八 什么是免修
免修:根据学生以前的学习或经历(往往是学生在特设考试中的成绩),允许学生免修某些获得大学本科学位一般必须的课程。
九 申请免修成功的课程可以免交该课程对应学分的学费是正确还是错误
假设A课程利用B课程申请免修(其实两者课程名称和教学要求应该差不多,否则也不能申请免修了),则一般的处理方式是记B课程的成绩,算A课程的学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作弊行为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考人员,是指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财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考试委员会)及其各级考试委员会下设的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考试办公室)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本规定负责审议认定违纪、作弊行为并做出处理决定;受各级考试委员会或考试办公室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的本科目有关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并及时上报委托的考试委员会或考试办公室;必要时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 处理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应当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收集证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处理违纪、作弊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做出处理决定的省级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存档备查。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处理 第七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夹带至考场座位的; (二)将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及通讯功能的计算器、手机等电子设备带至考场座位的; (三)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在填写答题卡或答题卷时使用规定以外的书写工具及纸张; (四)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标记的; (五)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的,或没有按规定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的; (六)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未按规定时间要求离开考场的; (七)在考场内吸烟的; (八)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考试之前、之后应考人员及相关人员在考试及工作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及考试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为违纪行为。 第九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外协助应考人员答题的; (四)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的; (六)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相互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条 在考试评卷期间发现下列情形之一为作弊试卷,对应考人员按作弊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四)其他经确认为作弊的。 第十一条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及免试资格以及通过弄虚作假取、伪造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的行为,为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和第九条所列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给予取消应考人员该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作弊行为的,给予取消应考人员当年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并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处理。 有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人员,给予取消已取得的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并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处理。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人员,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考试之前、之后应考人员及相关人员在考试及工作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及考试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为违纪行为。 第九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外协助应考人员答题的; (四)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的; (六)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相互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条 在考试评卷期间发现下列情形之一为作弊试卷,对应考人员按作弊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四)其他经确认为作弊的。 第十一条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及免试资格以及通过弄虚作假取、伪造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的行为,为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和第九条所列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给予取消应考人员该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作弊行为的,给予取消应考人员当年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并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处理。 有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人员,给予取消已取得的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并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处理。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人员,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考试之前、之后应考人员及相关人员在考试及工作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及考试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为违纪行为。 第九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外协助应考人员答题的; (四)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的; (六)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相互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条 在考试评卷期间发现下列情形之一为作弊试卷,对应考人员按作弊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四)其他经确认为作弊的。 第十一条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及免试资格以及通过弄虚作假取、伪造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的行为,为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和第九条所列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给予取消应考人员该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作弊行为的,给予取消应考人员当年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并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处理。 有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人员,给予取消已取得的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并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处理。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人员,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考试之前、之后应考人员及相关人员在考试及工作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及考试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为违纪行为。 第九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外协助应考人员答题的; (四)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的; (六)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相互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条 在考试评卷期间发现下列情形之一为作弊试卷,对应考人员按作弊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四)其他经确认为作弊的。 第十一条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及免试资格以及通过弄虚作假取、伪造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的行为,为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和第九条所列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给予取消应考人员该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作弊行为的,给予取消应考人员当年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并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处理。 有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人员,给予取消已取得的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并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处理。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人员,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纪,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四)命题及阅卷期间不按规定的工作规则、程序和要求工作的; (五)因失职造成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七)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作弊,不得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免试资格的; (二)考试前利用工作之便泄露考试试题,未按规定时间提前拆看试题的; (三)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五)考试期间包庇、协助考生作弊,传递考试信息,发现违纪、作弊行为不予制止的; (六)故意损坏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的; (七)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等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更改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十)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 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当加重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销毁、藏匿作弊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据;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作弊或通同作弊;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资料; (四)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五)干扰、妨碍相关考试委员会或考试办公室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考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故意诬陷的,应当严肃处理,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违纪、作弊行为其他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当确认应考人员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违纪行为和第九条作弊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在《应考人员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中记录应考人员的违纪、作弊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当场向违纪、作弊人员告知考场记录内容。 对应考人员违纪、作弊使用的物品,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场收缴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违纪、作弊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连同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规定和《应考人员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对违纪、作弊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对应考人员做出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决定,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评卷期间评卷人员发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应当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并按评卷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作弊试卷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确认应考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行为,应当提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应考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均有责任受理对违纪、作弊行为的举报,经核实事实确凿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第二十五条 应考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作弊行为受到本规定处理的,各级考试委员会视情况,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集体作弊问题或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雷同,取消集体作弊应考人员或该考场雷同试卷应考人员的全部成绩;对该考场参与集体作弊或涉及雷同试卷的应考人员依照对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处理。 发现集体作弊问题或是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雷同数量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取消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建议取消会员资格;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和全科合格证的,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和全科合格证;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由做出处理决定的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考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作弊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一条 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作弊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适用依据正确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消处理决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救: (一)对事实认定不清的; (二)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违反程序的。 第三十三条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各级考试委员会对本规定没有明确但又涉嫌违纪、作弊的行为,应注意收集证据,将涉嫌情况提请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 月 日施行。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 作弊处罚规则>的通知》(财考〔200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