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金融资产

feion1992024-07-24  0

一般是在企业的投资活动中会涉及的,现在已经确认好了金融资产类别,接下来说明,从购入、持有、出售金融资产一系列的会计处理,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会计处理1、购买金融资产时:借:其他债券投资——成本贷:银行存款2、持有金融资产时: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借:其他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其他综合收益3、售出金融资产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债权投资——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借:其他综合收益贷:投资收益(二)什么时候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国际准则中对各项金融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会计处理的方式也不一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并非为短期获利,但又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此其正常的公允价值变动就允许先计入权益,只有当处置时才影响损益;但是如果公允价值大幅下跌不影响损益,又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因此准则规定此时要计提减值准备,计入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由于是企业意图长期持有的,其价值短期的增减变动对企业没有多大意义,因此不予反映。以上可以看出,金融资产的特点决定其会计处理方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除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还有另一种可能是计入当期损益的,计入当期损益时候的会计处理办法是不一样的。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想了解更多有关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的知识,请多多关注深空网哦!

第五节 关于金融资产的总结   [经典例题]   甲公司2008年10月10日从证券市场购入正保公司发行的股票200万股,共支付价款900万元,其中包括交易费用10万元。购入时,正保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为每股元,甲公司将购入的正保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2009年1月20日,甲公司收到正保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32万元。   2009年12月31日,股票的市价为每股5元。   2010年12月2日,甲公司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收到价款960万元。   甲公司2010年利润表中因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交易性金融资产整个持有期间影响损益的金额分别为(  )。   A. 102万元,102万元   B. -40万元,92万元   C. 102万元,92万元    D. -50万元,102万元   [例题答案]C   (1)2008年10月10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858     投资收益         10     应收股利         32(200×)     贷:银行存款        900   (2)2009年1月20日   借:银行存款    32     贷:应收股利    32   (3)2009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42(200×5-858)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42   (4)2010年12月2日   借:银行存款     960     投资收益     4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858              ——公允价值变动  142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42     贷:投资收益      142   2010年利润表中因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42-40=102(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整个持有期间影响损益的金额=-10+142-40-142+142=92(万元)。   [本章要点提示]   一、金融资产归类的原则   初次接触新准则金融资产的人可能比较奇怪,在现实的金融市场中并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说法,为何在会计上有这样的分类?其实这是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工具交易,尤其是衍生工具交易有了较快的发展,为了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对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提出了迫切要求,由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顺应而生。   会计上的金融资产分为以下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它们在现实的金融市场当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分类,那么怎么把具体的金融资产归入会计上的类别呢?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看管理者的意图。如果管理者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短期获利,想把某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某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则可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管理者持有意图不是很明确(即既不是短期出售,也不准备持有到期),则可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此不能认为某项金融资产一定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是可供金融资产等,因为归类必须看管理者的意图。   当然归类时必须谨慎,因为一旦确定类别,不得随意变更。准则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调节利润,因为同一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企业的损益影响是不同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和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交易费用计入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交易费用也计入成本,可见它们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是不同的。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再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互相重分类;而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原则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金融资产的分类密切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3)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三、实际利率法的理解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期存续期内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折现率。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法在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中均有体现,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是计算摊余成本的基本公式均为:期末的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现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已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同点在于贷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末摊余成本即为它们的账面价值,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却例外,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时(为股票时不存在摊余成本的问题),如果期末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动,不计提减值时,计算摊余成本不考虑由于公允价值的暂时变动的影响;而当发生了减值,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时,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就应考虑在内,考虑的金额就是资产减值损失中核算的金额。   实际利率法在贷款和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的摊销,以及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购买或者出售产品涉及到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均有体现,从以下角度来理解:   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付债券的摊销可以将摊余成本理解为本金,而每期的现金流入或现金流出可以理解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因此,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末摊余成本(本金)=期初摊余成本(本金)-[现金流入(即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即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其中“现金流入-实际利息”可以理解为本期收回的本金;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本金)=期初摊余成本(本金)-[支付利息(即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即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其中“支付利息-实际利息”可以理解为清偿的本金。   而未实现融资收益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原理是类似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这很好理解,长期应付款和长期应收款的余额理解为本利和,而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理解为利息,所以用“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或“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就是本金的期初余额,然后用本金×实际利率,就是当期应该摊销的利息。   另外,在教材上对于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化时,都是采用的调整期初摊余成本的思路,而不调整实际利率。而更加准确的做法是调整实际利率,由于调整实际利率的计算比较烦琐,所以教材采用了调整期初摊余成本的方法。   四、金融资产减值   1.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持有的目的是短期获利,所以其不计提减值准备。   2.持有至到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时,按照账面价值大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转回时做相反分录分录。   3.贷款发生减值时,要将应收未收的利息计入未确认减值损失前的摊余成本中,从而构成贷款减值损失的一部分。这主要是金融机构从谨慎的角度,认为这个应收未收的利息风险比较大,将其作为减值损失来看待,而持有至到期投资对于应收未收的利息不管是否收到,都认为其是可以收到的,这是贷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同的地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转回时,权益工具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回,债务工具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五、金融资产涉及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1.持有至到期投资   如果持有至到期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其账面价值会下降,而税法规定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为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变化,此时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2.贷款主要用于金融企业,考试对其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不作要求。   3.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因此,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时,账面价值大于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之,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降时,账面价值小于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   因此,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时,账面价值大于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之,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降时,账面价值小于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六、金融资产的核算汇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核算   (1)初始计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买价中所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2)后续计量:   ①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或利息: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②资产负债表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损益   或相反分录。   ③处置该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记)       投资收益(或借记)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或相反分录。   [注]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持有的目的是短期获利,所以其不计提减值准备。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1)初始计量: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面值)            ——利息调整 (差额,或贷记)     应收利息(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实际支付的金额)   (2)后续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债券利息:   ①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此时,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金)-[现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已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这里可以将期初摊余成本理解为本金,而每期的现金流入可以理解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其中“现金流入-实际利息”可以理解为本期收回的本金。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此时,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金)+实际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已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因为是一次还本付息,所以此时的现金流入为0,则实际利息增加期末摊余成本。   ③发生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账面价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的价值已经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2)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价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账面余额)              ——利息调整(账面余额)(或借记)              ——应计利息(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转换: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债券面值)             ——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与债券面值的差额,或贷记)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债券面值)            ——利息调整(该明细而科目余额,或借记)            ——应计利息(或借记)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或借记)   注:上述贷方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当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3.贷款的核算:   (1)初始计量:   借:贷款——本金(贷款合同规定的本金金额)       ——利息调整(差额,或贷记)     贷: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2)后续计量:   1)确认贷款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合同本金×合同利率)     贷: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注]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收到贷款利息:   借:吸收存款/存放中央款项/存放同业     贷:应收利息   3)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贷款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或借记)       应收利息(若存在应收未收利息时)   4)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为基础确认利息收入: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注]此时应将“合同本金×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进行表外登记,不需要确认。   借:存放同业等(减值后收到的本金或利息)     贷:贷款——已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摊余成本-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贷:贷款损失准备   [注]后续计提减值时不需要再将本金与利息调整转入“贷款——已减值”,因为在第一期减值时已经做过处理了。   5)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同时,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登记的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6)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   借:贷款——已减值(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借:吸收存款/存放同业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贷款——已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或借记)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1)为股票投资的:   1)初始计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2)后续计量:   ①期末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②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应减记的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原计入的累计损失,原计入的累计收益应借记)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期末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③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④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或贷记)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余额,或借记)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2)为债券投资的:   1)初始计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债券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2)后续计量:   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③期末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④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应减记的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原计入的累计损失,原计入的累计收益应借记)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期末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⑤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⑥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或贷记)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余额,或借记)               ——应计利息(账面余额,或借记)               ——利息调整(账面余额,或借记)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类。金融资产一般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同时,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对金融负债进行合理的分类。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 业务模式评估。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企业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企于应当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而不必按照单个金融资产逐项确定业务模式。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应当反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层次。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将金融资产组合分拆为更小的组合,以合理反映企业管理该企融资产的层次。例如,企业购买一个抵押贷款组合,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管理该组合中的一部分贷款,以出售为目标管理该组合中的其他贷款。

(2)一个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管融资产。例如,企业持有一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投资组合,同时还持有另一组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投资组合。

(3)企于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其中,“关键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定义的关键管理人员。

(4)企业的业务模式并非企业自愿指定,而是一种客观事实,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中得以反映企业应当考虑在业务模式评估日可获得的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企业评价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业绩的方式、影响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及其管理方式以及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例如报酬是基于所管理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所收取的合同现金管流)等。

(5)企业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例如,对于某金融资产组合,如果企业预期仅会在压力情形下将其出售,且企业合理预期该压力情形不会发生,则该压力情形不得影响企业对该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评估。

此外,如果金融资产实际现金流量的实现方式不同于评估业务模式时的预期,只要企业在评估业务模式时已经考虑了当时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这一差异不构成企业财务报表的前期差错,也不改变企业在该业务模式下持有的剩余金融资产的分类。但是,企业在评估新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考虑这些信息。

2.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实现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影响着企业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能力。为减少因信用恶化所导致的潜在信用损失而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并不矛盾。因此,即使企业在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而将其出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如果企业在金融资产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资产,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在出售只是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出售的价值非常小(即使频繁发生)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如果企业能够解释出售的原因并且证明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期内增加不一定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此外,如果出售发生在金融资产临近到期时,且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例14-1】甲企业购买了一个贷款组合,且该组合中包含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贷款。如果贷款不能按时偿付,甲企业将通过各种方式尽可能实现合同现金流量,例如通过邮件、电话或其他方法与借款人联系催收。同时,甲企业签订了一项利率互换合同,将贷款组合的利率由浮动利率转换为固定利率。

本例中,甲企业管理该贷款组合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即使甲企业预期无法收取全部合同现金流量(部分贷款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不影响其业务模式。此外,该公司签订利率互换合同也不影响贷款组合的业务模式。

3.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其管理目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例如,企业的目标是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同时维持特定的收益率,或将金融资产的存续期与相关负债的存续期进行匹配。

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比,此业务模式涉及的出售通常频率更高、价值更大。因为出售金融资产是此业务模式的目标之一,在该业务模式下不存在出售金融资产的频率或者价值的明确界限。

【例14-2】甲银行持有金融资产组合以满足其每日流动性需求。甲银行为了降低其管理流动性需求的成本,高度关注该金融资产组合的回报,包括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

本例中,甲银行管理该金融资产组合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

4. 其他业务模式。

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就为目标,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则该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其他业务模式。例如,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的或者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决策并对其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目标是通过出售金融资产以实现现金流量。即使企业在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会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也不足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因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对实现该业务模式目标来说只是附带性质的活动。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无论金融资产的法律形式是否为一项贷款,都可能是一项基本借贷安排。

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其中,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此外,金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企业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评估(如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例如,银行向企业客户发放的固定利率贷款,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贷款通常可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如果银行管理该贷款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该贷款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再如,普通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到期回收本金及按约定利率在合同期间按时收取固定或浮动利息的权利。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普通债券通常可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如果企业管理该债券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该债券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又如,企业正常商业往来形成的具有一定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如果企业拟根据应收账款的合同现金流量收取现金,且不打算提前处置应收账款,则该应收账款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企业一般应当设置“贷款”“应收账款”“债权投资”等科目核算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例如,企业持有的普通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到期收回本金及按约定利率在合同期间按时收取固定或浮动利息的权利。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普通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一般情况下可能符合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的要求,如果企业管理该债券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该债券为目标,则该债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股票。 股票的合同现金流量源自收取被投资企业未来股利分配以及其清算时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由于股利及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均不符合本章关于本金和利息的定义,因此股票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不考虑特殊指定的情况下,企业持有的股票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基金。 常见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基金或混合基金,通常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投资者从该类投资中所取得的现金流量既包括投资期间基础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也包括处置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基金一般情况下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企业持有的基金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除按一般债权类投资的特性到期收回本金、获取约定利息或收益外,还嵌入了一项转股权,通过嵌入衍生工具,企业获得的收益在基本借贷安排的基础上,会产生基于其他因素变动的不确定性。企业将可转换债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由于可转换债券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债券投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此外,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企业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权益工具投资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然而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企业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帀公司股权的,都可能属于这种情形。

1. 关于“非交易性”和“权益工具投资”的界定。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1)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或者发行人根据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划在近期回购的、有公开市场报价的债务工具。

(2)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其中,“金融工具组合”指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负债组合。

(3)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例如,未作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换或外汇期权。

只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才可以进行该指定。

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本章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例如,普通股对于发行方而言,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对于投资方而言,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 本身并不符合本章第三节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从投资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基金持有人可将基金份额回售给基金,该基金发行的施基金份额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按照本章第三节规定符合列报为权益工贝条件的可回售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 基本会计处理原则。

初始确认时,企业可基于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计提减值准备。除了获得的股利收入(明确作为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及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该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例如,有些金融资产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负债却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从而导致会计错配。如果将以上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种会计错配就能够消除。

再如,企业拥有某些金融资产且承担某些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例如利率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销。但是,其中只有部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交易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时会出现会计错配。套期会计有效性难以达到要求时,也会出现类似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将所有这些资产和负债均进行公允价值指定,也可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现象。

又如,企业拥有某金融资产且承担某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销。但是,因为这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中没有一项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不满足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条件,从而使企业不具备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出现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方面的重大不一致。例如,某银行通过发行市债券为一组特定贷款提供融资,且债券与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可相互抵销。如果银行定期发行和回购该债券但是很少买卖该贷款,则同时采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计量该贷款和债券,将消除两者均以摊余成本计量且每次回购债券时确认一项利得或损失所导致的利得和损失确认时间的不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情况,实务中企业可能难以做到将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间进行公允价值指定。如果企业能够将每项相关交易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指定,且预期剩下的交易将会发生,那么可以有合理的延迟。此外,公允价值选择权只能应用于一项金融工具整体,不能是某一组成部分。

企产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企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及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即使造成会计错配的金融工具被终止确认,也不得撤销这一指定。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企业対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対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吿期间的第一天。例如,甲上市公司决定于2x17年3月22日改变其管理某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则重分类日为2x17年4月1日(即下一个季度会计期间的期初);乙上市公司决定于2x17年10月15日改变其管理某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则重分类日为2x18年1月1日。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变更是一种极其少见的情形。该变更源自外部或内部的变化,必须由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进行决策,且其必须对企业的经营非常重要,并能够向外部各方证实。因此,只有当企业开始或终止某项対其经营影响重大的活动时(例如当企业收购、处置或终止某一生产线时),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的模式会发生变更。例如,某银行决定终止其零售抵押贷款业务,该业务线不再接受新业务,并且该银行正在积极寻求出售其抵押贷款组合,则该银行管理其零售抵押贷款的业务模式发生了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必须在重分类日之前生效。例如,银行决定于2x17年10月15日终止其零售抵押贷款产务,并在2x18年1月1日对所有受影响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在2x17年10月15日之后,其不应开展新的零售抵押贷款业务,或另外从事与之前零售抵押贷款业务模式相同的活动。

【例14-3】甲公司持有拟在短期内出售的某商业贷款组合。甲公司近期收购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持有贷款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甲公司决定,对该商业贷款组合的持有不再以出售为目标,而是将该组合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其他贷款一起管理,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甲公司管理该商业贷款组合的业务模式发生了变更。

以下情形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1. 企业持有特定金融资产的意图改变。 企业即使在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改变对特定资产的持有恵图,也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2. 金融资产特定市场暂时性消失从而暂时影响金融资产出售。

3. 金融资产在企业具有不同业务模式的各部门之间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没有发生变更,而金融资产的条款发生变更但未导致终止确认的,不允许重分类。如果金融资产条款发生变更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不涉及重分类问题,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同时按照变更后旳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资产。

(1)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例14-4】2x16年10月15日,甲银行以公允价值500 000元购入一项债券投资,并按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该债券的账面余额为500 000元。2x17年10月15日,甲银行变更了其管理债券投资组合的业务模式,其变更符合重分类的要求,因此,甲银行于2x18年1月1日将该债券从以摊余成本计量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2x18年1月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490 000元,已确认的减值准备为6 000元。假设不考虑该债券的利息收入。

甲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490 000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6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000        贷:债权投资 500 000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1)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2)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例14-5】2x16年9月15日,甲银行以公允价值500 000元购入一项债券投资,并按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债券的账面余额为500 000元。2x17年10月15日,甲银行变更了其管理债券投资组合的业务模式,其变更符合重分类的要求,因此,甲银行于2x18年5月1日将该债券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x18年1月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490 000元,已确认的减值准备为6 000元。假设不考虑利息收入。

甲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债权投资 500 000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0 000        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6 000        贷:其他债权投资——成本 5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6 000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1)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

(2)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企业应当根据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同时,企业应当自重分类日起对该金融资产适用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并将重分类日视为初始确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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