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到10月1日,这三个月并没有进行工程建筑,所需要支付的利息要计入当期损益,而这三个月的投资收益也要计入当期损益。 5000**3=60开工后,利息计入在建工程,但是闲置资金的收益计入在建工程 2006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三个月产生的收益为 (5000-1200)**3= 到07年5月1日产生的收益为 ()**4= 到12月31日产生的收益为 (-1500)**8= 可预见原因产生的停工依然算在建工程 到08年7月1日 500**6=12其中属于在建工程的利息费用为5000*5%*(1+3/12)=最终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为5000*5%*
1、专门借款利息总额:5000×5%×2=500万元2、2006年7月1日至10月1日债券收益:5000××3=60万元3、应予资本化的利息(含资本化期间债券收益):500×5%×(3/12+1)=万元4、资本化期间债券收益:(5000-1200)××3+()××4+(-1500)××8=132万元5、2008年1月1日至7月1日债券收益:(-1500-800)××6=12万元计入损益的专门借款费用:=万元(注意那个132万元,要冲减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而不能冲减损益)分录:借:在建工程 ()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204(60+132+12)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500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4、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5、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或者生产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因为该部分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6、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各部分资产已经分别完工,也不能认为该部分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企业只能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整体完工时,才能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借款费用才可停止资本化。根据上述6个方面来判断借款费用的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时候,主要抓住“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这一条件,再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即可。
利息资本化期间:20x6年10月1日-20x7年12月31日,该阶段的专门借款利息支出及相关收益资本化,其余期间的利息支出及相关收益费用化,计入损益。20X6年7月1日-20X6年9月30日利息支出:5000*5%*3/12= 万元; 20X8年1月1日-20X8年6月30日利息支出:5000*5%*6/12=125万元; 收取的债券利息: 20X6年7月1日-20X6年9月30日:5000**3=60万元; 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1500-800)**6=12万元 (注意,这里完工时还支付了800万元) 故,计入损益的专门借款费用为: 万元 所以,选C: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