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高级合伙人是开办律所的共同投资者。开办律所的共同投资者就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之一。高级合伙人是指有股份的,合伙人只有名义或有一点分红。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区别在关于事务的项目方面,经营会计方面,决策方面不同。
1、项目方面
关键审计合伙人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而高级合伙人与项目无关。
2、经营会计方面
指高级合伙人主要侧重于管理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而关键审计合伙人则不是。
3、决策方面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扩展资料:
合伙人权利范围
1、组织形式方面。中国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2、决策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合作人)会议。
3、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办公室)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
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
4、业务管理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客户)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
5、分配机制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工资制”。
参考资料:合伙人_百度百科
一般所谓高级合伙人,有可能是这个所的创办人,所里的利润归他分享。也有可能是所谓的二级合伙人,帮助所里承担一部分费用,但是承接的案子所里不收取比例费了。只能证明高级合伙人,职业时间应该不短了。
开办律所的共同投资者就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之一。
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