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点汇总经济法

feion1992024-07-24  1

中级会计考试一共包括有三个科目,其中《经济法》是难度最低的,当中涉及的重要考点有:公司法、票据法、合同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考点介绍公司法中主要考查下列知识点:公司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股份转让的限制。票据法主要考查下列知识点:支票、票据保证、票据抗辩、追索权、汇票承兑。合同法主要考查下列知识点:留置权、抵押、租赁合同、保证、借款合同、撤销权。增值税主要考查下列知识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主要考查下列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及计算、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税前一般扣除项目、税前禁止扣除项目。《经济法》备考建议1、备考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生需掌握方法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关键就是快速掌握必须背诵记忆的重点内容。建议考生2022年复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的时候,切忌对各知识点死记硬背。只有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来龙去脉,才能真正学懂知识,将其记住。可以采用圈画关键词、画思维导图的方法,对知识点强化记忆。2、结合网课学习更高效,学会归纳审题技巧、答题技巧很多考生刚开始备考中级会计经济法的时候,没有什么思路。建议考生可以结合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网课对知识点全面学习,认真听老师讲解,跟着老师思路走,并且对于老师提到的审题技巧、答题技巧做好归纳。注意,上课笔记尤其重要,课后也需对笔记仔细梳理,总结重点知识,学习有侧重,效果更佳!

《经济法》可是中级会计中难度最低的科目,但由于其涉及的记忆考点特别多,考生同样不能够有所轻视。下面深空网详解其所考察的重点内容,提高大家的学习效率。关于《经济法》教材内容变动从整体上看,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动较大,不仅涉及章节结构的调整,更涉及实质性内容的调整。主要的结构调整是删除原第三章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将原第三章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拆分为了五节的内容。另外,第七章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新增金融企业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抵免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政策税收优惠的规定。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考点介绍《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一个科目之一,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主要考察会计行业涉及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经济法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等内容。《经济法》学习建议很多考生都反馈,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太多了,法条、细则处处都是考点,感觉脑子已经不够用了,那么,学习经济法有没有好的方法呢?建议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再记忆,首先中级会计考生可以尝试分析每一个法律知识点的背后到底要给我们解决哪些实际问题;然后主抓关键词,再借助导图、表格、口诀等方式来加深记忆;最后,考生们还要结合习题进行巩固提升,这才是学习经济法的正确方式。

一、董事长产生方式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二、关于清算组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4、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三、解散通知的总结   1、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   四、会议召开频率的总结: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1次。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1次;   5、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临时会议召开条件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4、临时债权人会议:   (1)管理人提议   (2)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3)占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   (4)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六、特别决议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合营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2)终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并、分立   4、合作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作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3)资产抵押   (4)合并、分立、解散5、变更组织形式   5、债权人会议   (1)和解协议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   七、人数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   2、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   3、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4、有限合伙企业:2-50人   1、董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2)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3)中外:大于等于3人   2、监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但要有1-2名监事   (2)国有独资公司:不少于5人   八、出资额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大于等于3万   2、一人有限公司:不低于10万   3、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500万   4、个人独资公司:没有限制   5、合伙企业:没有限制   6、中外合资:大于等于3万   7、证券公司:5000万、1亿、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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