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PA考试里,《经济法》与《税法》科目考点相接近,都是以相关法律条文等记忆类考点为主,尤其是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商法经济法等都是每年必考的重点。那么考生要该如何学好《经济法》科目?我们来看看吧。CPA《经济法》考哪些内容?客观题考点?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事实一事件、代理的适用范围、物的种类、合同的效力、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协议生效时间)、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利润分配期限、董监高的义务、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表达、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招股说明书有效期、票据相对记载事项、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横向垄断协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主观题考点动产抵押权的设定、留置权的实现;房屋租赁合同、重复抵押、不动产善意取得;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抵押与租赁;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可转债的担保、可转债公司匝债券转为股份、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受托管理人职责;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破产申请的受理、抵销权、破产撤销权、取回权;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名称授权补记;票据债务人。《经济法》学习方法1、抓住重点内容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考试特点非常突出,主要集中在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破产法等章节;这些重点章节不仅出题概率比较大,而且所占分值也比较多,要重点对待。2、对比记忆既然是法相关的科目,法律条文自然比较多,如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证券法里关于债券和股票的相关规定往往有很多相似的部分,考生很容易弄混,因此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反复对比记忆;也容易经常拿出来进行对比,那么掌握异同点等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我们准确理解对比记忆。虽然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但考试注重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还要配合大量做题,将各知识点融会贯通运用起来。
知识点: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1.自行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组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知识点:公司清算程序
1.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3.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1)自行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指定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清算方案的确认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2)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5.公告公司终止
(1)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 #注会# 导语】 我整理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目录内容”,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2021年注会经济法教材相关资料,与2020年教材相比,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与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按照《民法典》及配套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进行重大调整。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增加了市判实践中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或认定。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变动较大。 2021年注册会计师教材封面如下图所示: 第一编法律概论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 第二节法律关系 第三节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四节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第二节代理制度 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物权变动 第三节所有权 第四节用益物权 第五节担保物权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保全 第六节合同的担保 第七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节违约责任 第十节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五节公司重大变更 第六节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 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第四节股票的公开交易 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第六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破产债权 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重整程序 第八节和解制度 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 第十节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 第三节非票据结算方式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第三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第四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第五节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二节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