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本科目各章考试内容中,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全面、系统掌握,并能够分析、判断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熟悉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准确理解,并能够解决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了解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一般性理解。
第一章总论
一、掌握的内容
1、法律行为制度
2、代理制度
3、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
4、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
5、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
6、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2、法律部门的概念和构成
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了解的内容
1、经济纠纷的概念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掌握的内容
1、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的规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的规定。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二、熟悉的内容
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3、股东诉讼的规定。
4、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的规定。
5、公司的利润分配的规定。
6、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2、公司登记管辖、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的规定。
3、公司债券的规定。
4、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掌握的内容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
2、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规定。
3、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的规定。
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5、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的规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3、有限合伙人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合伙企业概念及分类。
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3、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4、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5、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6、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7、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制度。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掌握的内容
1、物权变动制度。
2、担保物权概述。
3、抵押权的规定。
4、质权的规定。
5、留置权的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物权通论。
2、物权的保护制度。
3、所有权的取得的规定。
4、共有的规定。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7、居住权的规定。
8、占有的意义、分类和保护制度。
三、了解的内容
1、物权法的概念与属性。
2、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3、所有权的权能。
4、相邻关系的规定。
5、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6、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7、地役权的规定。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掌握的内容
1、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
2、合同格式条款。
3、合同的生效的规定。
4、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5、合同履行的规则。
6、抗辩权的行使。
7、合同保全的概念。
8、代位权的规定。
9、撤销权的规定。
10、合同的变更的规定。
11、合同的转让的规定。
12、清偿的规定。
13、抵销的规定。
14、提存的规定。
15、免除的规定。
16、混同的规定。
17、合同解除的规定。
18、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9、买卖合同的规定。
20、赠与合同的规定。
21、借款合同的规定。
22、保证合同的规定。
23、租赁合同的规定。
24、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2、合同编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3、合同订立的形式。
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5、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6、违约责任的概念与基本构成。
7、免责事由。
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
一、掌握的内容
1、票据法的基础理论。
2、汇票与支票的规定及相关运用。
3、证券发行制度的规定。
4、证券交易制度的规定。
5、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规定。
6、保险与保险法的基础理论。
7、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8、信托法的基础理论。
9、信托的设立制度。
10、信托财产制度。
二、熟悉的内容
1、本票的规定及相关运用。
2、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3、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规定。
4、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了解的内容
1、涉外票据的概念与法律适用。
2、证券与证券法的基础理论。
3、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人的相关规定。
4、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制度。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一、掌握的内容
1、预算收支范围。
2、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
4、政府采购当事人。
5、政府采购方式。
二、熟悉的内容
1、预算编制的规定。
2、预算审查和批准的规定。
3、预算执行和调整的规定。
4、决算的规定。
5、预算监督的规定。
6、国有资产的概念及类型。
7、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原则。
8、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9、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的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
2、政府采购程序。
3、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付款日期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地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出票地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一、董事长产生方式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二、关于清算组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4、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三、解散通知的总结 1、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 四、会议召开频率的总结: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1次。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1次; 5、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临时会议召开条件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4、临时债权人会议: (1)管理人提议 (2)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3)占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 (4)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六、特别决议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合营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2)终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并、分立 4、合作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作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3)资产抵押 (4)合并、分立、解散5、变更组织形式 5、债权人会议 (1)和解协议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 七、人数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 2、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 3、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4、有限合伙企业:2-50人 1、董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2)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3)中外:大于等于3人 2、监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但要有1-2名监事 (2)国有独资公司:不少于5人 八、出资额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大于等于3万 2、一人有限公司:不低于10万 3、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500万 4、个人独资公司:没有限制 5、合伙企业:没有限制 6、中外合资:大于等于3万 7、证券公司:5000万、1亿、5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