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继续教育专项扣除

feion1992024-07-24  0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会计人员每年都要进行继续教育获取学分,那么继续教育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里的专项附加扣除,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显示,会计人员考取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等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里的继续教育,而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因只是获取学分并不取得证书,不在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中。因此,会计人员每年进行的学分继续教育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包括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证书。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其他。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法律职业资格。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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