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每年改动幅度较大的科目,注重考察考生对税法相关知识的记忆和理解,那么《税法》这个科目重点内容有哪些?做题技巧是什么?《税法》的重点内容税法的重点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章节。1、增值税、所得税增值税、所得税学习难度较大、考试所占分值较大,综合题常常涉及到这部分内容。所以可以适当多分配时间进行系统的学习,加深理解。这一部分内容即使每一年都会发生变化,但是背后的基本原理不会有大的改动。2、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国际税收这一部分内容相比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难度有所下降,但是也需要大家重点学习,前期相对花多点时间学习这几个税种,可以减轻后期学习的压力。3、剩余的章节安排在学习完重点章节的后面,这部分内容一般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税法如何刷题?经典考题要多练。刷题,首先是多做题,做好题,尤其是一些反复命题的经典考点,一定要多加练习,掌握做题方法。在做题的过程中多总结,发现学习的盲点,总结易错考点等,这样才能巩固学过的知识点,通过做题提升做题速度,锻炼题感。第二,一定要亲自动手做题。很多考生平时刷题的方式是只看题,没有自己动手去练,这样其实效果不大,动手去做,才能达到刷题的目的。《税法》一定多练习,多做题,培养做题的思路。第三,一定要重视错题。平时做题时整理一个错题本。之后再针对错题训练,查漏补缺。第四,做题之外还要回归教材。除了刷题以外,我们还要回归教材,因为要掌握教材里面的基础知识框架,基础知识的根基打稳了,再配合刷完习题,才能真正做到查漏补缺。
【 #注会# 导语】把工作当事业,把备考当工作考核,认真,是一种态度,这样便不愁拿证了。 考 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税法原则 【所属章节】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四项,税收法定原则是核心)和税法适用原则(六项)。 【复习要求】本部分内容容易在考试中命题,考生应先注意税法原则的两大分类——基本原则、适用原则,再对各类原则中的具体原则的现实体现有所认识——明确分类;知晓运用。 税法原则(四基、六适): 四项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六项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2014年、2017年都考过此知识点)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执法角度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②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举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综合所得实施累进税率,所得越高税负越重,量能课征,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举例】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逃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举例】某纳税人2016年5月之前是营业税纳税人,全面“营改增”之后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自查发现2016年3月有一笔收入需补税,按税法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营业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举例】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法从旧举例】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只从新规定开始的时段实施,不溯及以往,以往还按照旧的规定执行。 【程序法从新举例】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银行账号,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举例】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注会# 导语】在每一次发奋努力之后,必然有加倍的奖赏等待着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拿到注册税法师证书绝对没问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税额计算——全面考虑各项规定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问题 (一)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第十节,后面详细讲) 对销售货物而言: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新增)1.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先比对、后抵扣。 (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办法: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六)销货退回或折让、中止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七)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三、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一)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自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缴纳税款) 【解析1】计税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P63 【解析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即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差额计税应取得下列凭证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关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其他问题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一)适用范围: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二)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1.一般计税方法(10%):房地产新项目 (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P63 【解析】公式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2)进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执行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购买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 (3)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P63 3.发票开具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都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不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②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P56第19条+P53第(2)条] ①不是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②是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注释】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以下相同)。 (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不是自建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②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面对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一模一样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体工商户向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自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上述第4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4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在讲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中有提到,此处不再赘述) (三)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特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四)发票的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问题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六、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注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下列政策。 2.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二)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提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也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出租不动产——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 ========== (三)预缴与申报 1.纳税人不动产的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