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起初义务怎么算

feion1992024-07-24  0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述   (1)注册会计师法律的责任的概念   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从事会计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经省级注会协会注册的职业人员。   (一)注册会计师主要有如下五项业务:   1.审计业务。包括有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鉴证业务。如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等。   3.税务业务。包括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   4.管理咨询。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系统、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经营效率、效果和效益等提供诊断及建议、意见。   5.会计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法人制度的完善,被誉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将呈扩大趋势。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行为越来越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才能维护市场的秩序,防止虚假验资、抽逃税款的行为。经济相关法律中都明确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违反法定职责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谓法律责任,即指行为人违反或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或合法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一种不利的制裁性后果。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活动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一种不利的制裁后果。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的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主体的特定性。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通过国家注会考试,并经省级注协注册的执业人员,非满足此条件的会计人员及非执业人员都不能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   2.法律责任产生的执业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执业性即指主体是执业人员,行为是执业行为,内容是专业性活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执业义务产生的,这是与非执业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区别的一个标志。   3.法律责任产生的主观性。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法执业主观有过错。法律上的过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故意,即已预料到不法后果,积极追求后果的发生或放任后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过失,由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引起。   4.法律责任承担的法律性。   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有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规范。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同的违法程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不同的,构成的犯罪的行为,则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责任类型的多样性。   如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有民法、行政法、刑法。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意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与验资审计单位、会计服务企业之间都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平等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更加需要注册会计师,在两者相互交往发生法律关系时,会因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产生纠纷,进而发生民事诉讼,出现民事责任。只有健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在企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建立相互约束的权义模式,有效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有:   1.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责任依据行政法,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属于国家公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国家强制性追究;民事责任依据民法,民法属于私法,民事责任的追究尊重权利人的意思。   2.承担责任的目的不同。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体现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预防;民事责任直接目的是对受损民事权利的救济和恢复。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形式的:罚金、没收财产、拘役和有期徒刑。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向国家承担的责任,主要为资格的限制或剥夺及对自由的限制。民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向受害人(即平等主体)承担的一种财产责任,并以损失为限进行赔偿。   4.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所需具备的条件。其承担行政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违反行政法,主观有过错;承担刑事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并且两种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有以造成损害后果为要件,这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强调行为的违法性是不同的。   5.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民事责任的承担只能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外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事务所的名义,并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代表事务所进行。   (三)注册会计师专家民事责任   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旨在分析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如同律师、医师、建筑师等,都具有专业的技能、专门的资格和顾客对其资历的信赖,他们都被你为专家。故此,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即专家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主观过错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所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注会专家责任的特征有:   1.责任产生的执业性。   2.责任承担的过错性。   3.责任承担的分离性。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行为主体为注册会计师,而最终承担责任的是会计师事务所。   4.责任性质的侵权性。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往往侵害了委托人或第三人真实信息享有的权利,这种责任造成的损害受民法的侵权法调整。   5.侵害对象的广泛性。   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审计等行为并不仅仅产生对特定人的影响,往往对社会公众都有影响。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审计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的受害人可能是委托人,可能是第三人。   (四)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实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责任,也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注册会计师未履行民事法律规定的执业法定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如违反保密义务、客观验证义务出具虚假。   2.过错。   过错指的是违法行为人对实施违法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心理态度。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主观过错通常通过违法行为表现出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3.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则是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害后果以产生为要件,如果没有产生损害则不构成民事责任。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联系。如果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不是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产生别的后果,未产生损害后果,则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法律责任也就不成立。因果关系的不成立,需由注册会计师举证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注册会计师在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中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中重大失实行为民事责任。   此种情形承担民事责任的特征有:   1.执业行为的违法。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中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此种行为属于会计师事务所重大失实行为。注册会计师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不履行应尽职责,应当审查检验有关文件而不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不认真的行为。   2.赔偿对象的特殊性。会计师事务所因重大失实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债权人赔偿损失。   3.赔偿责任的有限性。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失实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可能很大,会计师事务所只承担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4.过错责任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等重大失实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须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免责的情形只有一个,即没有过错。但此证明没有过错的责任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反之,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主观有过错。   (二)注册会计师制作、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的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买卖证券的人或接受服务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也采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只要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预防和完善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1.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   提高报考学历条件,由现在的专科提高为本科学历。改变考试命题的方式,改理论性为实践性。   2.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专业性极强的行为,需专业人才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注会协会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再教育,进行专业知识和经验手交流,树立典型,加强合作。   (二)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执业形象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应加强行业监督,用时将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所)公之于众,通过各种信息手段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会计事务所的管理,形成有效的执业监督机制   1.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委员会,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对质量检查的结果进行内部的通报,形成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   2.调整审计技术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制度基础审计的基础上引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根据对风险的评估分配审计资源,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领域和范围。   3.人才引进机制的完善   专业性强的行业,需要专业知识强的人才,更需要责任心、职业道德都高的人。依法约定适用期,不能只安排做事,应全面考验应聘者的综合素质。   4.转移风险,投执业保险   执业风险的存在,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方式防范和化解风险。仅依靠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财力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购买相应的执业保险。   (四)完善相关法律和诉讼制度   1.应尽快制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法律和法规。   2.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性,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性,成立专门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料进行鉴定。

【 #注会# 导语】在每一次发奋努力之后,必然有加倍的奖赏等待着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拿到注册税法师证书绝对没问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税额计算——全面考虑各项规定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问题   (一)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第十节,后面详细讲)   对销售货物而言: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新增)1.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先比对、后抵扣。   (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办法: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六)销货退回或折让、中止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七)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三、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一)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自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缴纳税款)  【解析1】计税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P63   【解析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即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差额计税应取得下列凭证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关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其他问题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一)适用范围: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二)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1.一般计税方法(10%):房地产新项目   (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P63   【解析】公式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2)进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执行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购买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   (3)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P63   3.发票开具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都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不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②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P56第19条+P53第(2)条]   ①不是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②是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注释】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以下相同)。   (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不是自建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②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面对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一模一样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体工商户向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自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上述第4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4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在讲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中有提到,此处不再赘述)   (三)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特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四)发票的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问题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六、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注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下列政策。   2.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二)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提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也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出租不动产——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   ==========   (三)预缴与申报   1.纳税人不动产的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总结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1、投资形成合并的:   因为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那么初始投资的处理比较简单。但是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入账,合并成本和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的差额就作为资本公积确认。这种做法主要是考虑了同一控制下其实是属于内部交易的本质,那么同一个集团内部的合并本质上不增加整个集团的利益,那么资产、负债等都是按照账面价值入账,因此这里强调的是一个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付出的实际的合并成本入账的。当实际的合并成本小于其享有的份额的部分要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其中合并方在合并中付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营业外收入。对于存货或者是原材料的还是应该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   另外关于企业合并中的相关费用的处理需要特别注意一下: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该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首先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够冲减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非企业合并的手续费等也计入到成本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则其手续费等要从溢价收入中扣除,溢价不足冲减的,则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合并方式以外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重点是权益法后续计量的处理: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和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分额两者的较高者入账。当公允价值分额比较高的时候,大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当初始投资成本比较高的时候,高于公允价值分额的部分是相当于商誉的部分,不做处理。如果付出的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的,可以参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准则来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1、成本法后续计量:   (1)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以后实现的净利润份额部分范围内的股利分配。   比如投资以后累计实现净利润1000万,股份比例10%,那么在1000×10%=100的范围内的股利分配要确认投资收益。   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0,按照持股比例10%计算应该享有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1000×10%=100     贷:投资收益 100   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股利 100   (2)确认成本冲减:如果累计分配的现金股利超过了投资以后到上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额,超过部分确认为成本冲回;如之前已冲减了成本,要把多冲减的成本冲回。   比如投资以后累计实现净利润1000万,股份比例10%,累计分配的股利=200万,累计冲减成本=200-1000×10%=100,之前多冲减的部分应该冲回。   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0,按照持股比例10%计算应该享有部分,超过净利润部分50冲减成本:   借:应收股利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超过账面净利润部分)       投资收益 50   如果之前冲减了投资成本 100,要把多冲减的部分50冲回,确认投资收益150:   借:应收股利 100     长期股权投资 50(之前多冲减部分)     贷:投资收益 150   2、权益法后续计量   (1)冲减损益调整:损益调整的冲减仅仅限于小于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部分的股利分配。   比如投资以后确认的投资收益200万,那么累计小于200万的股利分配应该作为损益调整明细的冲减处理。   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0,按照持股比例25%计算应享有部分,小于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1000×25%=2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50   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250     贷:应收股利 250   (2)确认投资收益:累计收到的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以后累计实现的账面净利润分额的部分确认成本明细的冲减,小于账面净利润大于确认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收益;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部分确认为损益调整明细冲减。   比如投资以后累计实现净利润1000万,股份比例25%,收到股利300万,那么超过250万部分的50万确认成本冲减。   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0,按照持股比例25%计算的应该享有的250,超过投资以后实现的净利润200的分额的冲减投资成本,之前确认投资收益180   借:应收股利 2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0       投资收益 20(收到股利大于确认投资收益小于账面净利润分额部分)   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250     贷:应收股利 250   (3)损益调整处理:投资单位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分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   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1000,按照持股比例25%计算应该享有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25%=250     贷:投资收益 250   (4)调整净利润:如果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一致的,投资单位需要按照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然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分额。   比如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一致影响了折旧摊销,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应该多计算折旧才对,因此调减净利润。   会计处理:比如:投资单位持股25%,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1000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公允价值为1500,尚可使用年限5年,影响净利润=-(1500-1000)/5×25%=-25;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800万,尚可使用年限5年,影响净利润=(1000-800)/5×25%=10   调整后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分额=1000×25%-25+10=235万   注意:这里调整净利润不需要考虑所得税影响。原因是资产评估增价值变化不被税法承认,不存在所得税问题。   (5)其他权益变动处理: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发生变化的,投资单位应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该享有的分额确认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   比如被投资单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需要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发生变化,投资单位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该享有的部分确认其他权益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比如被投资单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000,那么考虑递延所得税影响后记入资本公积1000×75%=750,投资单位按照持股比例计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750×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0×25%   (6)亏损确认与调整:关于亏损的确认和调整可以参照净利润的确认和调整方法,道理是一致的,不过净利润是负的亏损,用这样的角度理解亏损的处理就比较容易了。   另外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减值的,应该是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是超额亏损的依次冲减长期应收款和确认预计负债,在实现净利润后反方向冲回各个科目的金额。   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1000万,按照持股比例25%确认应该享有的分额: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到零后: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应收款   如果按照投资协议规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需要确认预计负债:   借:投资收益     贷:预计负债   三、关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1、关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的,应该采用追溯调整法来处理。首先需要明确一点,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投资变化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改变的不属于政策变更,因为由于投资方法变化导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发生变化,不属于政策变更中规定的对于同一个事项执行不同的政策的规定。严格的说核算方法的转换属于新的事项,理解上可以按照政策变更理解,因为处理方法是一样的。   2、具体追溯调整的处理:   关于追溯调整:除了要掌握追溯调整的要领之外,就是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各自的处理了,因为追溯调整实际上就是把权益法和成本法互相结合,在实际做的时候就是两种方法算下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多少,还可以看看处理的差异在哪里,那么追溯调整其实就很简单了。   首先是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追加投资的情况,原来投资部分是要把两次投资期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全部确认调整,对于净利润和现金股利影响部分确认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对于净利润之外的部分,按照应该享有的分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例题1、07年初投资5000万持股10%,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8000万,07年发放股利1000万,实现净利润4000万,08年初发放股利2000万,之后追加投资8000万,取得15%的股份,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50000万。要求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分录。   分析:权益法追溯调整对于两次投资之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的分额=(50000-48000)×10%=200要确认为追溯调整:净损益影响部分=(4000-1000-2000)=1000×10%=100,剩余的部分100万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追溯调整。   其中权益法下对于两次现金股利的处理如下:07年收到的股利1000×10%=100万,因为是收到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所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收到第二年股利2000×10%=200,累计收到股利=300,投资以后到上年度应该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分额=4000×10%=400万,累计股利小于净利润分额,所以第二次收到的股利全部作为损益调整明细冲减。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权益法下到再投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明细=5000-1000×10%=4900:“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4000-2000)×10%=20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100,调整分录如下:   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00-1000×10%=49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盈余公积 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其次是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中减少投资的情况。对于减少投资情况下,剩余权益法核算的投资部分要按照权益法追溯调整,那么对于持有期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变动进行调整,调整分录类似于上面给出的。对于净损益的分析类似于上面的例子,对于资本公积的调整仅仅对于被投资方资本公积的变化来进行追溯调整。这里需要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组成部分进行一下明确:净损益影响部分、资本公积变动影响、净资产资产评估价值变化的影响部分。如果是追加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对于上述三个组成部分全部追溯调整;如果是减少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仅仅对于净损益影响部分和资本公积影响部分这两个部分进行追溯调整。   例题2、甲乙非同一控制。甲03年初1350W投资乙,占5%股份,当日乙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年甲收到乙分配的02年股利40W,03年乙净利润1000W,乙资本公积增加年甲收到乙分配的03年股利48W,04年净利润年1月1日甲4550收购20%乙的股份,达到重大影响,此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4140,05年收购时的会计分录呢?   分析(一):初始投资的人时候入账价值为1350,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分额=24500×5%=1225,相当于商誉部分=125;   关于现金股利的处理:收到02年股利40的是作为成本明细冲减的,收到03年股利48的时候,累计收到股利=40+48=88,投资以后到上年度的时候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额=1000×5%=50,那么应该冲减成本=88-50=38,也就是说38是属于清算性股利,因为之前已经确认了40的清算性股利,所以收到的48的股利都是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收回,所以应该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冲减,那么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影响金额=50+200×5%-48=12.   初始投资5%的投资持有期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分额=(24140-24500)×5%=-18,在-18的公允价值分额变动中:净损益影响部分=50+10-40-48=-28,资本公积影响部分=10,那么资产评估增值=-18-(-28+10)=0: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31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31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盈余公积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   再次投资的时候公允价值分额=4828,投资成本=4550,初始投资商誉125,那么再次投资时候确认营业外收入=4828-4550-125=153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703     贷:银行存款 4550       营业外收入 153   分析(二):如果不考虑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的情况下,初始投资成本为1350,公允价值变动的分额=-18,在-18的公允价值分额变动中:净损益影响部分=50+10-40-48=-28,资本公积影响部分=10,那么资产评估增值=-18-(-28+10)=0,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余额=1312,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350-18=1332,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盈余公积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   再次投资的时候公允价值分额=4828,投资成本=4550,初始投资商誉125,那么再次投资时候确认营业外收入=4828-4550-125=158   借:长期股权投资 4703     贷:银行存款 4550       营业外收入 153   再次:关于权益法转为成本法追溯调整。增加投资的情况的处理比较简单:把权益法下的投资要追溯调整到初始取得时候的成本,然后对于持有期间的交易或者事项的处理完全按照成本法的处理进行。然后对于追加投资当年收到的股利,不能作为收到投资以前年度股利处理。因为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追溯调整,调整的意思就是说对于初始投资就按照成本法处理,而不是说追加投资时候才按照成本法处理。所以对于追加投资当年收到的股利要结合之前的股利累计以后完全按照成本法的处理进行。   对于减少投资的情况,不追溯调整,在减少投资的时点把权益法核算下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确认金额。然后对于之后收到的股利超过其应享有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实际上是变相进行了追溯调整,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但是这个追溯调整还不是彻底的,因为对于资本公积的变动部分没有调整。    20% 50%   成本法---------〉权益法---------〉成本法      追溯调整(1)        追溯调整      成本法<---------权益法 <---------成本法          不追溯调整           追溯调整(2)      (1) 对两次投资期间的静损益、资本公积变动、其他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均追溯   (2) 对两次投资期间的静损益、资本公积变动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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