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续) 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的实际情况,物权法特别规定,特别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这样的情形主要有:(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从这条规定来看,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的具体规则是: 1、登记地点。 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在办理完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既可以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也可以登记机关自己发现错误所作出”更正登记。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了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法律要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而且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能够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登记和买卖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物权法》的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说明:合同效力和登记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例如: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 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答案:是乙的主张是正确的,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 动产的物权变动 (二) 动产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实际上其物权变动要求采用登记方式进行,只是没有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而是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 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除了直接交付以外,还有以下几种方式的交付,也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 1、简易交付 《物权法》第25条规定了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风险也于此时发生转移。 2、指示交付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在保管合同中经常出现这种指示交付。 举例:甲将自己的MP3播放器借给乙使用,未约定期限。后甲又将该播放器出售给丙,甲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丙以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则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7条作了具体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物权法》规定的取得方式有: 1、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是一门难度适中的科目,考点基本以法律法规为主,那么CPA《经济法》重点考察什么内容?如何复习?CPA《经济法》重要考点解析经济法第四章属于重点章节,不但在考试中考查分数所占比重大,而且与生活、工作联系紧密,考生在学习过程中要分配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由于本章涉及知识点主要以主观题的形式进行考查,因此在备考中要注意结合案例对重点法条进行理解与记忆。主观题的高频考点包括合同的相对性、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怎么高效复习?1、注重考试教材,通过目录梳理知识框架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这一科目难度较小。与其他科目并无多大关联性。考生学习的时候,建议:注重经济法考试教材,并结合考试大纲进行学习。对于书本目录,考生可以以此为梳理知识的切入口,建立知识框架,对知识重点难点有个初步的掌握。2、结合网课,圈画考试重点章节,重点学习相信多数报考注会的考生,都会选择网课方式进行学习。建议考生:学习注会经济法的时候,听网课时,应当注重老师所讲的重点内容,对于重点章节及时做好标记。并且结合题目练习,对重点知识加强巩固、运用。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3、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股东会
C.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债权人不能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相混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6、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合并事项
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7、某上市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一名,甲为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大学同学,乙为该公司中持股7%的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丙曾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半年前离职,丁为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担任该公司子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二、多项选择题
1、疏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拥有十辆货车的运输企业,甲是该公司股东。2015年4月1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汽车全部卖掉转而从事广告制作,甲认为广告制作业没有前途而坚决反对,但因甲只有10%的股权,该决议仍得以通过。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拟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可以有效维护自己利益的有( )。
A.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B.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并分配剩余财产
C.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
D.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退出公司
2、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乙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了一名监事甲。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B.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C.制定公司分立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D.向股东会提议罢免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的职务
4、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中,构成抽逃出资的有( )。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
D.三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5、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6、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与认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股东乙病故后,其妻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依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规定予以拒绝
B.股东丙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C.股东甲未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D.实际出资人丁请求公司解除名义股东戊的股东资格,并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因未获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