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登记管辖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高频考点】: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几个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管辖的公司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辖的公司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公司登记机关负责管辖的公司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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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人事务处理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优先。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企业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
(3)处分企业不动产;
(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解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
(3)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高频考点】退伙与解散
(一)退伙
1、当然退伙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限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3、普通合伙人财产继承
(1)继承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继承普通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2)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转为有限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提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当然继承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解散的情形: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2.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全体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中级会计考试当中,《经济法》涉及的计算公式较多,背诵的难度较大,很多考生都会无从下手,为了是各位考生更好的开展备考工作,下面深空网对《经济法》做一个考情预测,我们来看看吧。中级会计考试特点1、考试范围扩大随着会计职称制度的不断改革,“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考生连年递增,在全面采用计算机进行考试以后,符合条件的考场数量有限。从而采用了“一年一期多批次”(年为三个批次)的方式进行,以致考试范围的扩大。2、考试教材内容不断扩容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内容不断扩容,如《经济法》考核八章内容,其内容民商法、税法、财政法等均有涉及。其中囊括《民法总则》《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合同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各法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需要掌握的内容太多了。3、新教材备考时间短虽然每年3月开始报名,至9月初考试,备考时间只有4个半月。备考的时间半年看似不短,但若一年备考《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三科,每一科平均只有短短的两个月备考时间。在备考时间短的同时,考核要求却较高,《经济法》的考题既有时间性、条文性规定等对记忆能力的直接考核,也有对理解和计算能力进行考核的案例型题目,考核比重为4∶6。《经济法》考情预测一、从往年考题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经验:1、注重基础。复习面要尽可能的广(客观题),重难点章节(主观题)适度挖掘深度。2、主观题集中在这几个章节:第二章公司法、第四章票据法、第五章合同法、第六章增值税、第七章企业所得税。中级考试,拿下主观题的部分,其实离通关就不远。3、关注教材变动处。今年暂未考查到的新知识点,未来一年仍有着重考查的可能性。4、经济法一般不存在做不完的情况,但对电脑打字不熟悉的考生,要提前练熟,并且巧用复制粘贴,减少无效打字的时间。二、2021年《经济法》预测预计2021年的考试难度会和近三年持平,主观题部分大概率不会超出预期,依旧会在传统考点里面出题,客观题部分会保持以往的风格,广而面的考查。1、企业所得税(扣除比例、优惠税率等依旧会是考查点);2、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中销项税额的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押金和租金的处理等);3、票据法(背书、相对记载事项;各类票据的提示承兑的时间;支票授权补记事项等);4、合同法(合同抗辩权、抵押权的设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一般原则等);5、公司法(股东出资:不得作为出资形式的;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抽逃出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