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行政复议知识点

feion1992024-07-24  0

【考点15】行政复议范围(P26)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考点16】行政复议申请(P27)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17】行政复议机关(P28)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考点18】行政复议决定(P28)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19】行政诉讼的范围(P30)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20】行政诉讼管辖(P31)   1.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21】行政诉讼程序(P3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民事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6.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要点: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事项

注意: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抽象的不行(比如对某法律存在异议)。

2.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可书面也可口头申请。

4.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公民、法人、组织);

2.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5.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7.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参加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0天。

4.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023年初级会计的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了,距离考试时间也不远了,不知道各位考生复习的如何?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2023初级会计考点有哪些?这些知识划重点!初级会计职称

2023初级会计考点:

(一)初级会计实务考点

1、会计概述

涉及到会计职能、会计等式、会计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会计账簿及记账方法相关知识点,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相关技巧。

2、资产、负债

资产涉及到的重要考点有银行结算制度是什么、银行存款如何核对、应收账款怎么核算、无形资产怎么核算;负债涉及的常考考点是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如何核算、职工薪酬相关内容、增值税及消费税如何核算.

3、所有者权益

对于回购股票的账务该如何处理、资本公积该如何核算、所有者权益变动业务又有哪些及所有者权益相关知识点。

4、费用和利润

本章节内容十分重要,通常委托代销商品如何核算、提供劳务核算问题、税金及附加核算的相关知识点、本年利润等考点为必考考点!考生应当重点掌握!

5、财务报表

考生学习财务报表这一章,需重点把握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编制相关内容,对于利润表结构、编制相关知识点需掌握,通常财务报表会作为不定项选择题出现。

6、管理会计基础

考生需掌握管理会计、产品成本概述相关内容,对于废品损失及停工损失的核算能运用,其中产品成本计算问题要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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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基础必考重点

1、总论、会计法律制度

总论:对于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点,考生一定要掌握;其中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律责任概念、种类相关考点应当熟悉。

会计法律制度:要求考生必须背诵的考点分别是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岗位设置。对于会计法律制度及代理记账相关内容要了解。

2、支付计算法律制度

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支付计算法律制度这一章节时,需进一步掌握的知识分别是:支付计算原则、基本要求是什么,票据概念、特征是什么;票据权利与责任相关内容;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及支票相关考点;汇兑及委托收款涉及的内容。

3、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复习本章节的时候,要求考生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增值税应纳税额怎么计算;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又是什么;消费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其中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消费税纳税人及消费税税目相关知识,考生要熟悉。

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一章节很重要,考生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相关内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问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怎么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又该怎么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相关考点。

5、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生应当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及税务检查相关知识点。其中要求考生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内容要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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