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就是把风险转移到另外地方。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
风险转移,指购买某种金融资产或采取其他的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的过程。风险转移与风险对冲相比,风险转移主要通过购买保险、担保和信用证等工具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而风险对冲主要通过特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进行。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是风险控制的一种。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1.转让合同:通过签署合同,一个或多个风险可以转移到一个或多个其他参与者。2.保险转让:保险是最广泛使用的风险转移方法。风险控制的方式:一、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一般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方法:1.投资主体对风险极端厌恶。2.存在可实现同样目标的其他方案,其风险更低。3.投资主体无能力消除或转移风险。4.投资主体无能力承担该风险,或承担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二、损失控制。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三、风险转移。通过风险转移过程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四、风险自留。风险自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1.无计划自留。指风险损失发生后从收入中支付,即不是在损失前做出资金安排。当经济主体没有意识到风险并认为损失不会发生时,或将意识到的与风险有关的最大可能损失显著低估时,就会采用无计划保留方式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无资金保留应当谨慎使用,因为如果实际总损失远远大于预计损失,将引起资金周转困难。2.有计划自我保险。指可能的损失发生前,通过做出各种资金安排以确保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获得资金以补偿损失。有计划自我保险主要通过建立风险预留基金的方式来实现。
一般说来,风险转移的方式可以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经济合同,将风险以及与风险有关的财务结果转移给别人。在经济生活中,常见的非保险风险转移有租赁、互助保证、基金制度等等。
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人)。个体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可以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将风险转移。一旦预期风险发生并且造成了损失,则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进行经济赔偿。
由于保险存在着许多优点,所以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转移,因此,可保风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风险控制的措施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简单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最消极的风险处理办法,因为投资者在放弃风险行为的同时,往往也放弃了潜在的目标收益。
所以一般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方法:
(1)投资主体对风险极端厌恶。
(2)存在可实现同样目标的其他方案,其风险更低。
(3)投资主体无能力消除或转移风险。
(4)投资主体无能力承担该风险,或承担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控制的阶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损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
3、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