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不动产

feion1992024-07-24  1

在CPA考试里,《经济法》与《税法》科目考点相接近,都是以相关法律条文等记忆类考点为主,尤其是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商法经济法等都是每年必考的重点。那么考生要该如何学好《经济法》科目?我们来看看吧。CPA《经济法》考哪些内容?客观题考点?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事实一事件、代理的适用范围、物的种类、合同的效力、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协议生效时间)、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利润分配期限、董监高的义务、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表达、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招股说明书有效期、票据相对记载事项、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横向垄断协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主观题考点动产抵押权的设定、留置权的实现;房屋租赁合同、重复抵押、不动产善意取得;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抵押与租赁;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可转债的担保、可转债公司匝债券转为股份、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受托管理人职责;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破产申请的受理、抵销权、破产撤销权、取回权;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名称授权补记;票据债务人。《经济法》学习方法1、抓住重点内容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考试特点非常突出,主要集中在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破产法等章节;这些重点章节不仅出题概率比较大,而且所占分值也比较多,要重点对待。2、对比记忆既然是法相关的科目,法律条文自然比较多,如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证券法里关于债券和股票的相关规定往往有很多相似的部分,考生很容易弄混,因此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反复对比记忆;也容易经常拿出来进行对比,那么掌握异同点等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我们准确理解对比记忆。虽然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但考试注重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还要配合大量做题,将各知识点融会贯通运用起来。

经济法知识点比较混杂,经济法主观题重点: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约定或者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重点法条20】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变动(续) 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的实际情况,物权法特别规定,特别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这样的情形主要有:(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从这条规定来看,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的具体规则是: 1、登记地点。 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在办理完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既可以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也可以登记机关自己发现错误所作出”更正登记。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了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法律要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而且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能够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登记和买卖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物权法》的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说明:合同效力和登记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例如: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 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答案:是乙的主张是正确的,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 动产的物权变动 (二) 动产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实际上其物权变动要求采用登记方式进行,只是没有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而是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 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除了直接交付以外,还有以下几种方式的交付,也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 1、简易交付 《物权法》第25条规定了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风险也于此时发生转移。 2、指示交付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在保管合同中经常出现这种指示交付。 举例:甲将自己的MP3播放器借给乙使用,未约定期限。后甲又将该播放器出售给丙,甲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丙以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则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7条作了具体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物权法》规定的取得方式有: 1、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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