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资料

feion1992024-07-24  1

【 #注会# 导语】 我整理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目录内容”,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2021年注会经济法教材相关资料,与2020年教材相比,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与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按照《民法典》及配套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进行重大调整。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增加了市判实践中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或认定。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变动较大。   2021年注册会计师教材封面如下图所示:  第一编法律概论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   第二节法律关系   第三节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四节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第二节代理制度   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物权变动   第三节所有权   第四节用益物权   第五节担保物权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保全   第六节合同的担保   第七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节违约责任   第十节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五节公司重大变更   第六节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   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第四节股票的公开交易   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第六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破产债权   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重整程序   第八节和解制度   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   第十节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   第三节非票据结算方式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第三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第四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第五节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二节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规范   【所属章节】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知识点】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1)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解释1】《公司法》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只是说明了立法目的,不属于法律规范。   【解释2】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中。例如《公司法》第171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3】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②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③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解释1】《票据法》第5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3】《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此规定属于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解释4】《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此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解释1】《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此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①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②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解释1】《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此规定属于确定性规范。   【解释2】《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解释3】《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知识点: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1.自行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组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知识点:公司清算程序

1.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3.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1)自行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指定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清算方案的确认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2)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5.公告公司终止

(1)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niukebaodian.com/kuaiji/387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