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笔记导图(税法)

feion1992024-07-24  6

【 #注会# 导语】把工作当事业,把备考当工作考核,认真,是一种态度,这样便不愁拿证了。 考 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税法原则   【所属章节】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四项,税收法定原则是核心)和税法适用原则(六项)。   【复习要求】本部分内容容易在考试中命题,考生应先注意税法原则的两大分类——基本原则、适用原则,再对各类原则中的具体原则的现实体现有所认识——明确分类;知晓运用。   税法原则(四基、六适):   四项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六项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2014年、2017年都考过此知识点)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执法角度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②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举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综合所得实施累进税率,所得越高税负越重,量能课征,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举例】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逃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举例】某纳税人2016年5月之前是营业税纳税人,全面“营改增”之后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自查发现2016年3月有一笔收入需补税,按税法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营业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举例】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法从旧举例】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只从新规定开始的时段实施,不溯及以往,以往还按照旧的规定执行。   【程序法从新举例】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银行账号,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举例】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学习的方法有很多,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我向考生们介绍一种高效学习方法——思维导图学习法,利用思维导图学习,不仅能使自己积极进行知识点总结,形成清晰的思路,还能对知识点进行快速查漏补缺,我简单介绍一下如何利用思维导图学习税法。   一、思维导图学习方法:   《税法》科目知识点细碎,需要记忆的内容较多,在未掌握记忆方法的前提下,学习难度较大。我简单介绍如何利用思维导图来学习税法。   (一)第一次使用导图   在学习税法每章基础课程之期间,学员们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巩固知识点:   本章的主要知识点→各知识点间有何联系→每个知识点涉及的主要考点→主要考点的具体内容   读者在考虑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查看本章导图(导图虽然未涉及全部考点,但涉及90%以上的考点)。在前述回忆的基础上,把没有把握住的地方,认真看一下导图中总结的精华。如果某个知识点内容太多,无法在导图中列示,但需要掌握,可以在导图中明确相关内容参考教材。   (二)第二次使用导图   学员们在考前倒数第二个月(距离第一次使用导图大概间隔20天左右,目的是强化记忆)再次使用导图,可以先看有阿拉伯数字排序的考点(把后面的内容遮盖),然后进行回忆,记不起来的,再拿掉遮盖看具体内容,针对此内容多看几遍。   (三)最后一次使用导图   考生在考前两周最后一次使用导图,目的是把相关知识点串联,避免遗忘。还可以采用遮盖的方法,确定自己未掌握的知识点,然后有针对性的记忆。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思维导图毕竟版面有限,注会考试依然需要以教材和轻松过关一为主,不要认为只使用导图就可以通过考试了,导图中仅仅列示相关知识点,学员们需要做一定的习题,掌握知识点的具体应用。   (二)《税法》科目考试时间有限,题量大,学员们一定要对常考的知识点达到熟练的程度,否则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   成功源于勤奋,预祝考生们在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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