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法原则;税收(立法机构、收入划分)。第二章:增值税增收范围(一般规定、特殊行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得抵扣);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三章:消费税(税目、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定;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及其标准;不得扣除的项目;亏损弥补;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章: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税政策。
税务师《税法二》有哪些重点章节?《税法二》怎样备考?了解税务师《税法一》的重点章节后,大家也可以了解一下《税法二》的重点章节,毕竟这两个科目息息相关,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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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有哪些重点章节?
2022年税务师《税法二》一共10章,其中第一章、第二章为重点章节;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为比较重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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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怎样备考?
1.紧扣考试大纲,熟读、细读教材
教材是考试的唯一指定用书,也是考试命题的依据和来源。熟读、细读教材是备考的必经之路。考试中的应用性内容,是构建在考生对法规的正确理解和交易定性基础之上,单纯做练习题和教材泛读于事无补。考生若不精读教材,一遇到应用性的内容,便无从下手。
建议考生通读教材时,不要做其他练习,以掌握教材中的例题和找出自己的疑点为首要任务。
2.理解和掌握税种间的相互关系
每个税种在教材中都是独立的,但实际工作中,一笔交易业务经常涉及多个税种,综合分析题考查的就是考生的综合能力。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参考历年真题中的综合分析题,总结和梳理不同业务中企业所得税涉税因素、税种之间的相互影响,提高对综合分析题的解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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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会# 导语】把工作当事业,把备考当工作考核,认真,是一种态度,这样便不愁拿证了。 无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5%、3%) 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见本章第四节。P55-56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教材例题2-4】某餐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6月取得含增值税的餐饮收入总额为万元。计算该餐馆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6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1+3%)=12(万元) (2)6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3%=(万元)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而退还销售额给购买方,依照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就该项业务委托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教材例题2-5】某小规模纳税人仅经营某项应税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2018年5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了增值税。6月该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销售额均不含税) (1)假设6月该企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5000元,则: 6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5000-1000=4000(元) 6月缴纳的增值税=4000×3%=120(元) (2)假设6月该企业应税服务销售额为600元,7月该企业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则: 6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600-600=0(元) 6月应纳增值税额=0×3%=0(元) 6月销售额不足扣减的部分(600-1000)而多缴的税款为12元(400×3%),可以从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7月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5000×3%-12=138(元) 或7月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5000-400)×3%=138(元) (新增)另外,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该规定执行前(2019年1月19日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一)计税方法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下列(三)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资管产品的范围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四)资管产品的其他增值税处理规定 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一)(二)(三)规定。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