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是什么?法的特征呈现在哪几个方面?法律的关系主体就包括哪几个?法律的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就有那些客体?
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科目必备考点有公司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以及合同法律制度,同时这几章也是重要的章节,很大的概率会出一些主观题。
2022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经济法当中在考试中占15分以上的重点章节应该作为考生这几天的重点复习对象,以下是详细解读!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提示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3)双方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包括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当事人对履行顺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
【提示2】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地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提示3】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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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人事务处理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优先。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企业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
(3)处分企业不动产;
(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解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
(3)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高频考点】退伙与解散
(一)退伙
1、当然退伙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限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3、普通合伙人财产继承
(1)继承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继承普通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2)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转为有限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提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当然继承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解散的情形: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2.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全体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