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怎么审核销售回购

feion1992024-07-24  2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风险是指商品将来可能带来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未来带来的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是销售收入确认的实质,所有权的转移是销售收入确认的形式。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风险、报酬的转移比所有权的转移更重要。   (1)通常情况下,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如大多数零售交易。   比如,某商场出售的空调,所有权已转移。空调将来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与商场无关,故风险已经转移;空调将来能产生什么效应与商场也无关,故报酬已经转移。   (2)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如,产品已销售,发票也已开具,对方没有提货。虽然商品在销售方的仓库,但商品的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   (3)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当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②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购买方是否已将商品销售出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需要安装或检验的销售等;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企业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买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权退货的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企业应在退货期期满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果企业仅保留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如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保留的物业管理权),不影响收入的确认。另外,如软件公司的后续维修、维护,高科技企业(软件公司)对软件的后续管理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样,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也说明销售不能成立,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典型的例子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业务、售后租回业务。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估计的收入不符合“可靠计量”的条件。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如果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购货方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比如,某企业的半成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半成品加工后对外出售,但受托方尚未提供相关的成本资料,表面上虽然企业收到了销售价款,可以确认收入,但因成本资料不确定,必须等加工方提供相关成本资料后才能确认收入。很多上市公司将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同时随便估计一个较低的成本入账,从而虚增利润,这就严重违背了收入确认的第5个条件。

1.概述 对于售后回购需注意的是:会计上虽然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是对于售后回购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可以说售后回购其实正好说明了税法对于售后回购的实质上的界定。那么既然税法上是作为销售和购进处理,那么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做法其实和税法形成了处理差异,那么是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因为会计上把收入部分当期收入中扣除,但是税法不允许现在扣除,而必须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的时候扣除,所以这里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并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全部是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来处理,那么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当然考试中涉及到的还是普通的售后回购,也就是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考生来说重点就是掌握一般的售后回购处理,至于是确认收入的情况基本上和一般的销售和购进是一致的。 2.处理概述   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上是作为了财务费用处理的,而税法上把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3.涉税会计处理   例题2:正保公司07年11月初和B公司签订售后回购协议:协议规定销售价格1000万,成本800万,回购价格1200万,期间为5个月。   解析: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要确认收入,形成的是暂时性差异:   销售时候分录,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   资产负债表日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800)×33%     贷:所得税费用 66   借:财务费用 (1200-1000)×2/5=80     贷:其他应付款 8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0×33%     贷:所得税费用  4.正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公司2007年5月1日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    5月1日,与B公司签订协议,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该协议规定,正保公司应在2007年9月30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款项已收到。    要求:假定商品已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   [例题答案]   本题会计分录可以参照教材253页例题17的账务处理,下面着重说一下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1)5月1日发出商品业务的发生,导致:   ①会计上其他应付款增加100万,即账面价值为100万,税法上是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在发出商品当期纳税,将来会计上确认销售时,由利润总额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减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和成本,即未来销售期该销售业务允许税前列支的为100万,所以其他应付款的计税基础=100-100=0,所以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   ②会计上存货的账面价值为80万,而由于税法上本期是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将来会计上确认销售时,税法上不认可,即税前列支为0,存货的计税基础=0,存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   综上①和②,在期末该业务由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处理应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1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80*25%)     所得税费用 5   (2)售后回购期间,由于计提利息费用累计产生其他应付款=10万元,即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10万元,该业务税法上是不认可的,在回购商品时连同(1)中产生的其他应付款100万元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一并转回,所以这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25%)   贷:所得税费用   (3)回购商品时:   ①存货的账面价值=80万元,税法上将回购作为一项购进来处理,存货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售价110万元来确定计税基础,转回原来由于存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万元中的30万元,还有50万元此时未转回,将来回购的商品再销售时,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为0,再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   ②其他应付款此时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也为0,原来累计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   综上①和②,该业务由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处理应是: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0*25%)   所得税费用 2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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