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需要计算记忆的内容比较多,所以考生可以利用零碎时间去进行记忆背诵,同时多做历年真题,了解出题的方向,重点理解的税法和企业法律法规,最后,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和精神状态。税法科目特点税法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并且要求考生有一定的计算能力。税法内容考查内容比较全面,既考核考生基础知识的扎实程度,又对考生的理解和运用提出要求。所以需要考生在学习的时候要全面掌握知识点,把握重要知识点。注会复习如何记笔记1、记录重点,在听课和看书的过程中,老师重点强调的知识点一定要记录下来,书本上一些加粗的内容通常也是重点需要及时记录。2、记录关键词和语句。记笔记毕竟不是抄写原文,不用将所有内容都写下来,而且上课的时候整段书写也来不及,重点记录一些关键词和语句。特别是上课的时候,不用一字不落地记下来,可以用缩写,或者一些符号标注。要谨记,注会课程跟上老师的节奏才是最重要的。3、在注会课程上产生的疑问一定要记录下来,可以帮助更好地理解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点。比如在学习会计的长期股权投资时的疑问,可以果断记录下来,可以课后自行查阅书本,弄清这些疑问就可以帮助理清思路。4、及时修正笔记,在课程结束后可以简单浏览笔记,发现错误的地方及时修改过来,越早越好,避免以后因为错误笔记导致失分。注册会计师的报考条件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一章《税法概论》是注会《税法》课程的基础知识,并非重点章节,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要盖好《税法》这座大厦,一定要把基础打好,不可大意也!为了以后各章的复习理解,希望大家还是要把基础打好,对本章给予足够的重视。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这一章的内容: 一、本章三大重点 本章的内容都属于考试大纲中的一级知识点,也就是要求最低的一级,虽然如此,本章的内容也依然是有重点的,主要在于三节的内容: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第三节,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 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出题的可能性,主要就在这三节内容,其他节次可以做一般性的了解。 二、重点节次要点归纳 第一节: 1.税法与税收的特征、含义、相互关系 注意关系:有税必有法,有法必有税。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2.税收法律关系 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注意构成:权利主体(双主体),权利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法构成要素 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纳税期限。 注意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注意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 4.税法分类 5.税法地位及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三节: 主要是税收的各个立法机关的划分。 第五节: 1.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注意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这是一个考点,注意选择题。 三、复习提示 第一,本章非全书重点,考查方式为客观题,一般只占1-2分的分值,所以知识点以理解为主,知道是主要讲的内容就行了。 第二,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所以虽然不是很重要的内容,仍然要认真学习,打好基础,不可轻敌。
一、房产税 1、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特别提示】2009年,我国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实现了两税合并,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也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范围。 2、计税依据和税率 【解释】对比记忆计税依据和税率: 5.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相关链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都有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优惠税率规定。 3、税收优惠 自2009年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相关链接】 (1)税收优惠与计算的混合命题,是小税种的一种典型命题模式。(2)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对比记忆。比如有类似多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出现;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的税收优惠与营业税相关规定吻合;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许多税种中都有出现。 4、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相关链接】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样,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的属地性强,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开征区域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相关链接】和房产税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开征区域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考生对这部分内容可与房产税相关内容对比记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的分类,有些规定和房产税相关规定一致或相似,考生也应对比记忆,以应对考试可能出的客观题。 2、税率、计税依据、税额计算和纳税期限 3、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包括: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解释】这部分内容看上去很繁杂,但是属于非常易命题的知识点的集合。考生应注意掌握具有普遍性的优惠规定。同时注意:作为地方性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是分为两个层次的。一是税法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法定税收优惠;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的优惠。在复习时既要把握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又要明确优惠规定属于哪个层次。 4、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耕地占用税 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耕地占用税具有四个特点:(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1、耕地占用税要点 主要规定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2、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1.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3、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