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会《税法》教材还未发行。根据已公布的考试大纲可知,税法分为十四章。第二章是“增值税法”包括11项内容:1、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2、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登记及管理;3、税率与征收率;4、增值税的计税方法;5、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6、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7、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8、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9、税收优惠;10、征收管理;11、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 #注会# 导语】在每一次发奋努力之后,必然有加倍的奖赏等待着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拿到注册税法师证书绝对没问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税额计算——全面考虑各项规定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问题 (一)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第十节,后面详细讲) 对销售货物而言: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新增)1.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先比对、后抵扣。 (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办法: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六)销货退回或折让、中止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七)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三、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一)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自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缴纳税款) 【解析1】计税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P63 【解析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即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差额计税应取得下列凭证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关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其他问题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一)适用范围: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二)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1.一般计税方法(10%):房地产新项目 (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P63 【解析】公式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2)进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执行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购买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 (3)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P63 3.发票开具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都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不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②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P56第19条+P53第(2)条] ①不是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②是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注释】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以下相同)。 (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不是自建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②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面对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一模一样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体工商户向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自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上述第4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4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在讲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中有提到,此处不再赘述) (三)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特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四)发票的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问题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六、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注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下列政策。 2.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二)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提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也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出租不动产——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 ========== (三)预缴与申报 1.纳税人不动产的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注会# 导语】把工作当事业,把备考当工作考核,认真,是一种态度,这样便不愁拿证了。 无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5%、3%) 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见本章第四节。P55-56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教材例题2-4】某餐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6月取得含增值税的餐饮收入总额为万元。计算该餐馆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6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1+3%)=12(万元) (2)6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3%=(万元)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而退还销售额给购买方,依照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就该项业务委托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教材例题2-5】某小规模纳税人仅经营某项应税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2018年5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了增值税。6月该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销售额均不含税) (1)假设6月该企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5000元,则: 6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5000-1000=4000(元) 6月缴纳的增值税=4000×3%=120(元) (2)假设6月该企业应税服务销售额为600元,7月该企业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则: 6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600-600=0(元) 6月应纳增值税额=0×3%=0(元) 6月销售额不足扣减的部分(600-1000)而多缴的税款为12元(400×3%),可以从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7月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5000×3%-12=138(元) 或7月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5000-400)×3%=138(元) (新增)另外,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该规定执行前(2019年1月19日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一)计税方法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下列(三)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资管产品的范围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四)资管产品的其他增值税处理规定 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一)(二)(三)规定。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