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个人所得税归纳总结

feion1992024-07-24  5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汇总.众所周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目共计9个,其中第1-4个税目共称为综合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计税方法与过去不同.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预付、结算总体规定

1.公司向个人支付工资,公司扣除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与以往基本相同,首先按月扣除扣除费用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等特别扣除和符合规定的特别扣除费用后,应按3%-45%的7级超额累计税率支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

2.公司应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取得合法规范的原始证明书.根据以前的税法规定,公司必须扣除个人所得税,新的税法不明确,个人预计年底应该自己结算的

3.个人综合收入应在年底结算,税金应退还.清算的义务,不是服务的公司,而是个人自己.汇算清算的总体原则是,根据个人年度综合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馀额,应按3%-45%的7级超额累计税率支付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结果,减去年中公司支付的部分,如果是正数的话,需要支付税金的负数的话,应该退还税金.

二、扣款项目汇总

税法规定的个人综合收入很好理解,大家不太了解和熟悉,就是扣款项目.我们将扣除项目相关规定归纳整理如下.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一定会陆续出台配套文件,规范扣款项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共有4种,分别是扣除费用、特别扣除、特别追加扣除和依法决定的其他扣除.

(1)减去费用:

1.税法直接规定的固定扣除费用为每年60000元(换算成每月5000元),没有弹性空间

2.专家表示,今后的税金征收点必须动态调整.但是,税法明确规定了每年的固定减去费用(起征点),所谓动态调整以修正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容易

3.除了扣除费用外,以前对外籍个人、港澳台个人、中国公民外出工作期间个人收入规定的附加扣除费用被取消,取消了外籍个人个人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实现了内外一致、中外一体化.

(2)特别扣除:

1.特殊扣除费用包括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即所谓的三险一金.五险一金中的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承担,不包括

2.独生子女补助金、高温补助金等金额小的补助金也属于特别扣除,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这些补助金额小,大家也不太重视

3.税法还规定,专项扣除费用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部分按实际扣除,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实际上,这个规定有点多馀.税法明确规定了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都不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等范畴.

(3)特别追加扣除:

1.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个项目,该范围明确,相对固定

2.特别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初步考虑设定一定的限额或定额标准

3.具体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出具配套文件明确.根据相关信息,特别追加扣除的扣除原则有三个.一是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可以享受扣除,二是个人可以向公司提供特别追加扣除信息,每月发工资,扣除税金时,公司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扣除,不需要等年末结算清算时扣除三是特别追加扣除,年末结算清算时可以退税.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为将来出现的必要扣除项目留下法律空间

2.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施全额税前扣除的,按其规定.该规定是依法决定的其他扣除

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其他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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