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章程

feion1992024-07-24  5

【 #注会# 导语】各位2021年的注册会计师考生们!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出来啦!快来看一下2021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经济法》考试大纲吧!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2021年)   考试目标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考试涉及的相关法规截至2020年12月31日。   1.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2.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3.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重大变更、公司解散和清算;   7.证券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9.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结算概述、票据法律制度、非票据结算方式;   10.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11.反垄断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12.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4.农村土地承包法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2020年12月14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7.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8.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020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20〕28号   10.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3月29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1.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3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5.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9.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1年8月16日证监发[2001]102号   20.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3号   21.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7年6月4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   2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2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3号   2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16年12月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7〕16号   25.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9〕7号   26.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3年11月30日国发〔2013〕46号   2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   28.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2019年4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号   29.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2016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31.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   3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6号   33.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7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法释[2020]5号   3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3号   3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3号   3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8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   37.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0号   3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3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40.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41.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7号   4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   43.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9号   4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4号   45.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7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1号   46.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019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4号   47.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3号   48.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3年12月13日国发〔2013〕49号   49.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   50.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52.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5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   54.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2018年7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6号   5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6号   56.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1号   57.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2020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9号   5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5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60.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61.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6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6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订   6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2月24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65.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93号   66.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6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6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9.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7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192号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723号   7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2月16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9〕20号   75.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   76.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2015年4月8日国办发〔2015〕24号   77.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4年9月6日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78.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   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009年7月13日汇发[2009]30号   8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   8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8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   85.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   86.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87.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2005年2月2日商务部令2005年第4号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32号   89.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1号   9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9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013年4月28日汇发〔2013〕19号   9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14年5月12日汇发〔2014〕29号   93.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2020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7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其会员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第三条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四川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同时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执行,制定实施各项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协会工作制度;(三)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四)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六)组织实施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七)组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优化执业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九)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十)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四川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者,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会员入会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第八条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各项活动;(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资料;(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遵守本会自律管理相关规定;(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五)按期缴纳会费;(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七)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及会员间的团结;(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会员管理的相关办法,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并执行。第十二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事务所已注销、被撤回设立许可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预备会员:(一)大学财经类专业二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两科以上的业务助理人员。预备会员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三)审议、批准本会发展规划;(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第十六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会员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主要事项。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十九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提出本会发展规划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五)选举本会领导成员;(六)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七)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费收支报告;(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二十条理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相关协会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更换及罢免理事。第二十一条理事应清正廉洁、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理事职责,并充分反映会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会员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会执业会员资格且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执业经验;(三)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四)近三年内本人无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不良执业记录;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没有受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操守;(六)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和组织协调能力;(七)自觉履行会员义务;(八)符合换届选举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非会员理事应符合上述第(三)、(五)、(六)、(七)、(八)项之规定。第二十二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任职自动终止:(一)执业会员理事不再继续执业的或转所到省外地区执业的;(二)非执业会员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三)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第二十三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罢免其理事职务:(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的;(二)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受到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的;(三)利用担任理事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本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第二十五条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第二十八条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三十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四川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一条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在部分市、地、州设立派出机构。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根据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设立注册管理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第三十四条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第八章经费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其他收入。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支出为:(一)本章程规定的行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公用经费;(四)其他合理支出。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十八条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的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CICPA。第四十条本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活动,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川省内分所。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注册会计师的报考条件:

1、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中国会计师制度:

会计师(accountant)是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在经考核取得证书后,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是企业、机关中会计人员的职务名称之一。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

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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