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职称考试高频考点

feion1992024-07-24  4

法的本质是什么?法的特征呈现在哪几个方面?法律的关系主体就包括哪几个?法律的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就有那些客体?

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科目必备考点有公司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以及合同法律制度,同时这几章也是重要的章节,很大的概率会出一些主观题。

时间转瞬即逝,新的一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考,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没有社会关系人);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等。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3)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股款的处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未设立的责任

①对外(债权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内责任:按照约定→出资比例→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发起人承担;②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公司承担;②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高频考点】股票种类、原则

1、优先股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4)表决权不受限制:①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普通股表决权2/3以上+出席优先股表决权2/3以上。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B.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D.发行优先股。

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股票的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4、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不一定是1元),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在九月份,经济法这一门科目,需要大家在备战后期加强记忆。今天学姐将证券法相关考点给大家整理出来,大家一定要话时间理解学习哟!

经济法必备考点经济法必备考点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交易

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禁止的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以及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相关证券的买卖活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3。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要求如下: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4)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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