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讲,《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即职工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其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并非所有小企业都适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这三类小企业不适用本准则,而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并非小企业发生的所有交易或事项都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小企业通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投资性房地产、衍生金融工具、股份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基本特点(1)企业数量众多,分布面广;(2)体制灵活,组织精干;(3)管理水平相对较低;(4)产出规模小, 竞争力较弱;(5)“家族”色彩浓。作用地位(1)小型企业是促进市场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力量;(2)小型企业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3)小型企业是增加就业的主要渠道、稳定社会的重要力量;(4)小型企业是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5)小型企业是培育企业家的摇篮。基本内容小企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课题,如何从理论上解释其生存和发展的规律也成为各国经济学家们关注的问题。经济进化理论、不完全市场理论、规模经济理论、产业(行 业、部门)分工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小企业的运行规律进行了归纳和解释, 另外,生产力本位论、创新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内发式发展理论和市场缝隙理论等也对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的支持和指导。机遇挑战在短期内我国(中)小企业将会面临来自外企竞争、企业自身内部缺陷和市场环境不完善三方面的严峻挑战。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中)小企业无法再像从前那样在国内市场中寻求政府的特殊保护,而必然面临五个方面的压力,即:关税大幅降低,除少数幼稚产业外,政府不可能采取非关税措施中小企业进行保护;五年内配额、许可证、特定招标等非关税保护措施将被彻底取消;三年内流通领域国内经营权和进出口经营权将开放,外资设立分销企业的地区、数量和股比限制将不存在,尤其是允许外企在华设立分销体系;单纯高科技中小企业将面临国外同类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强烈冲击;由于高效率低成本新技术可以代替一定的手工劳动,部分单纯性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将丧失劳动力成本优势,—批质量不上档次、管理粗放、经营混乱的中小企业将遭淘汰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