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0%-10%)=2万元(2)25*60%=15万 5000*0.5%=25万>15万,按15万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15=10万(3)税收滞纳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85*12%=10.2万元>10万元,不需做纳税调整(4)国债收入为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0+1-2)*25%=2.75万元4、5*60%=3万元 500*0.5%=2.5万元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为2.5万元国债收入10万元为免税收入利息收入税前扣除限额100*10%=10万元会计利润=500-300-40-35+40+10-30-15-20=90万元公益捐赠扣除限额=90*12%=10.8万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500-300-40-(35-5)-2.5+40-30-10-10.8)*25%=29.175万元建议啊,一个问题就问一道题可好?
这个所得税是会计实务三大难题之一,当然我给你讲,我能讲的清楚,你未必能理解。你去听中华高志谦的课件吧,记住十二个公式,所得税这章问题不大
存货哪一步错了,应该是17.5-10=7.5万元所得税资产本期增加12.5万元;要相信自己,怀疑答案……2、计算2008年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300+5-7.5-40*50%)*25%+10=79.375这一步的+的10是怎么来的。这里的10应该是12.5,是递延所得税资产12.5-递延所得税负债0=12.5万元;因为分录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5所得税费用***69.37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0应交税费-应缴所得税***81.875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