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学科分类,“会计学”作为二级学科列在“管理学”之下,“财务管理”只是作为三级学科置于“会计学”之下。在大学,会计专业、审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一般都设置在“会计系(学院)”下。从这种架构看,似乎“会计”涵盖了“财务”。企事业单位都设有财务部(处、科),名字大同小异,但很少听说有部门叫会计部(处、科)。财务部的基本职能一直是会计核算,随着管理对财务要求提高,财务部在其他方面的职能也得到凸显。职能扩大后财务部一般分设几个平行的部门:会计核算部、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部等等。从这个角度看,“财务”的概念大于“会计”。“财务”与“会计”大小之争作为一个伪命题没有实际意义。在西方,财务学作为金融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完全有别于会计学的。目前“财务管理”专业在大学可以分别在“会计系”、“管理系”、“金融系”中找到。这种学科上的淆乱,从侧面肯定了一个事实:“财务”与“会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工作的性质不同 税法主要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人事部门负责招待领导的决策。 而会计则包含战略性的工作和事务性的工作,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2.职责不同 税法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会计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这个问题有点大。简单的从概念上得到区别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会计法,是指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
一、捐赠(一)会计法规中有关捐赠的规定(1)将捐赠中应纳的流转税款及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同计入“营业外支出”。(2)受赠: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赠均不确认为一项收入,而是将扣除应缴所得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二)现行税收法规中的规定1.捐赠:(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非货币资产用于捐赠,应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进行流转税的计算缴纳。(2)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2.受赠:(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关于纳税调整(1)捐赠:“企业对外捐赠,除符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2)受赠::“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资产减值准备差异及调整:对于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企业在首次计提时,应按提取额全额调增应纳税所提额;在以后纳税年度中,应将每次增提的减值准备相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实物或价值形态变化时会计及税务处理的差异外理1.资产价值重新恢复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已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范围内,借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而增加当期的会计利润。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即因其所冲销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前期计提时未允许税前扣除,故本期相应增加的会计利润也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填制所得税申报表时应作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2.资产出售会计规定:企业在出售资产的同时应转销其减值准备,然后将资产原始成本减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值与转让收入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账面净值;等同于销售成本。税法规定:税法认可的销售成本仍然是资产的原始历史成本,而不是会计核算中的账面净值。因此,资产在被出售时,应按其已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四、债务重组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处理会计处理: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作用于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差异:会计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对债务重组所得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处理:会计处理: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税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差异:重组债权会计上为账面价值,税法上为计税成本,其他二者处理是相同的。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还债务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处理:债务人:(1)重组债务价值会计上为账面价值,税法上为计税成本;(2)非现金资产的结转成本会计上为账面价值,税法上为公允价值;(3)会计上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或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是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债权人:二者规定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依据不一致,会计上以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税法上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导致计提折旧的依据不同,因此税收上应进行纳税调整。3.债务转为资本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处理:债务人:税法对债务重组所得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二者规定受让股权的入账依据不一致,会计上以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税收上以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以此来确定将来处置投资时如何在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以及应收账款是否发生了坏账损失,报批后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发生债务重组所得,则要纳税调增。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处理:债务人:(1)税法上只对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大于将来应付金额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小于将来应付金额这种表况未予以明确从税法来看,如果发生此种情况,这部分损失从性质上分析,应属于无偿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会计上债务是按账面价值,税法上是按计税成本来确定的;(3)会计上要求将减记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要求将减记的债务重组所得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1)税法上只对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大于将来应收金额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小于将来应收金额这种情况未予以明确,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从性质上分析属于接受捐赠,应计入应纳税所得;(2)债权会计上是按账面价值,税法上是按计税成本来确定的;(3)会计上要求将减记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要求将减记的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借款费用(一)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1)利率限制:会计规定:无利率限制;税法规定: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贷款系从关联企业取得并超过规定比例,应按劳取酬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2)辅助费用:会计规定: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会计核算中可根据重要性原则作不同处理;税法规定:无具体规定。(3)溢折价摊销:会计规定:债券的溢折价摊销可采用直线法也可采用实际利率法;税法规定:无具体规定。(4)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会计规定: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45号文新规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5)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除外):会计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税法规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摊销。(6)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会计规定:购建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资本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资本化;税法规定:购建过程中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当期扣除。(7)资本化的费用数额:会计规定:必须按实际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税法规定:无具体规定。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上依据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法则据实扣除、依据法定性原则。这就使得会计计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不一致或不协调的应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