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条件如下:1、申请部门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批准登记;2、从事记账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其中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的专职人员至少有三人,并提供简历和工作单位证明。兼职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提供允许兼职的相关证明;3、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山户口专职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4、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有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所需的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资金等基本条件。
一、申请对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二、申请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WO YOU KE ZU,图片右下角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三、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条件后,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应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四、申请资料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五、办理期限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受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后,审查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办公场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六、每年报备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代理记账机构不按期报送材料的,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中投世纪办一个代理记账公司的许可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中投世纪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从事代理记账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 (1)申请审批机关的名称; (2)申请事由; (3)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 (4)申请单位公章或合伙人(或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协议或章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中投世纪受理方式: 1、受理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说明书。 2、申请程序: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程序: (1)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代理记账也需要行政许可,办理机关是当地的财政部门;前提条件需要经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拥有一定数量具备资质的人员(一般用一个中级会计,两个初级会计),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等等。